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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龙利松,是知产四方管的士子,今天给大家分享的主题是AI说有创造性,专利申请就有创造性吗?首先做个声明: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的,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的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大家不要对号入座。
“你看,我问了某包,某包说,我们的这个工艺是非显而易见的,是具有创造性的。”
“嗯?某包的结论准吗?”
“准啊,你看人家某包说得多有道理,因为现有技术中的工艺是这样的,然后,这个成分呢,一般技术人员不会想到用到这个工艺中去,而我们的权利要求1中的工艺使用了这个成分,制作获得的产品的性能也有了显著的提升,具有出乎意料的技术效果,是非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你看讲得多清楚。”
“叶总,你看看。”
“嗯,我也感觉讲得有道理,但是专利这个东西,我不懂,要不,松总,您看要不先问问我们的顾问律师?再答复代理公司?”
“嗯,我看行,我们先问问顾问律师,会稳妥一些!”
“我觉得可以的,张总不是也用AI写了篇发明,想申请专利嘛。”
“他不是最近都在跟生产吗?有什么发明创造吗?”
“没有,就是用AI编的,不过还真写得有模有样的。”
办公室里,小松总和技术总监叶某,还有另外两名发明人正在讨论如何答复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相关事项,从AI软件某包给出来的结论来看,这件申请涉及的工艺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想用某包给出来的结论来证明这件发明专利申请具有创造性,但是小松总感觉AI的结论不是专业人员给出的专业答案,不知道能不能解决问题,而且又听闻技术副总监张某想用AI编的技术去申请专利,也不对劲,所以决定先咨询顾问律师,再做决定。
来到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黄律师的办公室,小松总向顾问律师黄律师说明来意,并问道:“AI说有‘创造性’,专利申请是不是就有‘创造性’呢?”
黄律师说:“AI给出的结论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创造性的评判标准,AI说有‘创造性’,专利申请不一定就有‘创造性’。”
黄律师接着说道:“比如说,第1F490428号专利复审案,专利权人也是想利用AI的检索结果来证明涉案的专利申请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创造性。在该案的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1927206号)中,合议组认为,关于人工智能给出的建议,受提问方式、算法、搜索来源和大数据模型等条件的限制,其仅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创造性的评判标准;并且,从AI检索结果的内容来看,是指现有技术在不做任何改进的情况下不适于直接用于涉案产品,但并未否认该相关的制备方法的通用性以及对涉案产品的可适用性,根据具体对象的不同特点对各个实验参数进行适应性调整,这种调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完成的;此外,合议组也分别在目前较为常用的人工智能软件豆包和深度求索(DeepSeek)中进行了相关搜索,得到了相反的结论。这也印证了AI通过学习可以向用户展示有关原理的知识,但并不能可靠地判断创造性的有无,因此,对于专利权人想利用AI的检索结果来证明涉案的专利申请具有创造性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你看,AI通过学习可以向用户展示有关原理的知识,但并不能可靠地判断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是否具有‘创造性’,要与现有技术相比,看看有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这一点的话,需要和这个专利的代理人好好沟通一下,看看怎么来答复比较好。”黄律师解释道。
“嗯,明白了。我们再和代理人好好沟通一下。另外,我想问一下,可以用AI写专利不?”
“可以呀,但是不能用AI编造的材料申请专利。”
“嗯,明白了。”小松总在心里想着,回去就跟张某说,别用AI编造的材料去申请专利。
小松总环顾四周,有点失望,黄律师没有提竹立,应该是没来。
一句话来说,AI说有“创造性”,专利申请就有“创造性”吗?答案是,AI的搜索结果,受提问方式、算法、搜索来源和大数据模型等条件的限制,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创造性的评判标准,判断一件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需要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今天的分享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士子龙利松,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
“你看,我问了某包,某包说,我们的这个工艺是非显而易见的,是具有创造性的。”
“嗯?某包的结论准吗?”
“准啊,你看人家某包说得多有道理,因为现有技术中的工艺是这样的,然后,这个成分呢,一般技术人员不会想到用到这个工艺中去,而我们的权利要求1中的工艺使用了这个成分,制作获得的产品的性能也有了显著的提升,具有出乎意料的技术效果,是非显而易见的,所以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你看讲得多清楚。”
“叶总,你看看。”
“嗯,我也感觉讲得有道理,但是专利这个东西,我不懂,要不,松总,您看要不先问问我们的顾问律师?再答复代理公司?”
“嗯,我看行,我们先问问顾问律师,会稳妥一些!”
“我觉得可以的,张总不是也用AI写了篇发明,想申请专利嘛。”
“他不是最近都在跟生产吗?有什么发明创造吗?”
“没有,就是用AI编的,不过还真写得有模有样的。”
办公室里,小松总和技术总监叶某,还有另外两名发明人正在讨论如何答复一件发明专利申请的第一次审查意见相关事项,从AI软件某包给出来的结论来看,这件申请涉及的工艺是非显而易见的,因此,想用某包给出来的结论来证明这件发明专利申请具有创造性,但是小松总感觉AI的结论不是专业人员给出的专业答案,不知道能不能解决问题,而且又听闻技术副总监张某想用AI编的技术去申请专利,也不对劲,所以决定先咨询顾问律师,再做决定。
来到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黄律师的办公室,小松总向顾问律师黄律师说明来意,并问道:“AI说有‘创造性’,专利申请是不是就有‘创造性’呢?”
黄律师说:“AI给出的结论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创造性的评判标准,AI说有‘创造性’,专利申请不一定就有‘创造性’。”
黄律师接着说道:“比如说,第1F490428号专利复审案,专利权人也是想利用AI的检索结果来证明涉案的专利申请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创造性。在该案的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第1927206号)中,合议组认为,关于人工智能给出的建议,受提问方式、算法、搜索来源和大数据模型等条件的限制,其仅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创造性的评判标准;并且,从AI检索结果的内容来看,是指现有技术在不做任何改进的情况下不适于直接用于涉案产品,但并未否认该相关的制备方法的通用性以及对涉案产品的可适用性,根据具体对象的不同特点对各个实验参数进行适应性调整,这种调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就可以完成的;此外,合议组也分别在目前较为常用的人工智能软件豆包和深度求索(DeepSeek)中进行了相关搜索,得到了相反的结论。这也印证了AI通过学习可以向用户展示有关原理的知识,但并不能可靠地判断创造性的有无,因此,对于专利权人想利用AI的检索结果来证明涉案的专利申请具有创造性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你看,AI通过学习可以向用户展示有关原理的知识,但并不能可靠地判断发明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是否具有‘创造性’,要与现有技术相比,看看有没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这一点的话,需要和这个专利的代理人好好沟通一下,看看怎么来答复比较好。”黄律师解释道。
“嗯,明白了。我们再和代理人好好沟通一下。另外,我想问一下,可以用AI写专利不?”
“可以呀,但是不能用AI编造的材料申请专利。”
“嗯,明白了。”小松总在心里想着,回去就跟张某说,别用AI编造的材料去申请专利。
小松总环顾四周,有点失望,黄律师没有提竹立,应该是没来。
一句话来说,AI说有“创造性”,专利申请就有“创造性”吗?答案是,AI的搜索结果,受提问方式、算法、搜索来源和大数据模型等条件的限制,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创造性的评判标准,判断一件专利申请是否具有创造性,需要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今天的分享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士子龙利松,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