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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叫龙利松,是知产四方管的士子,今天给大家分享的主题是可以挖角竞争对手的竞业限制人员吗?
首先做个声明: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的,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的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大家不要对号入座。
这一天,小松总正在和技术总监叶某商量一件发明专利的第一次审查意见相关事项,讨论结束后,人力资源经理敲门走了进来,并将一叠人员简历放到小松总的办公桌上,说道:“松总,技术副总监张总推过来几个技术员,您看看。”小松总皱了皱眉,“普通技术人员,符合聘用条件,你们和研发部一起决定录用就可以了,不需要来找我呀。”
“不不不,您还是先看看,这些技术人员都是小霆公司的。”
“嗯?小霆公司的?我看看……嗯,都是小霆公司的技术人员呀,有没有问这些人有没有和小霆公司签竞业限制协议?”
“问了,这些人员都和小霆公司签了竞业限制协议,也都是掌握小霆公司的技术的人员。”
“那不是不能招嘛,还来问我干啥?”
“这个,我也对张总说了,但是张总说这些技术人员都是有真技术的人,过来之后就可以直接做项目,比如说小霆公司的某某某项目。至于竞业限制,可以让第三方来签劳动合同、发工资、缴社保,就可以避开。”
“你等等,这些是张某提出来的?”
“是啊,张总提的,我也不知道怎么办,所以只好过来找您了。”
“这样啊,我先考虑一下。”
小松总盘算了一下,张某是自己老婆刘某的大学同学,也是自己老婆推荐过来的,这些事情也不好驳他的面子,况且如果真的可以避开竞业限制的话,即使不用小霆公司的技术,这些也都是有真研发经验的人员,可以壮大自家研发团队。但是,毕竟竞业限制是个风险,还是先问问顾问律师再说。
来到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黄律师的办公室,小松总向顾问律师黄律师说明来意,并问道:“通过让这些科技人员与第三方来签劳动合同、发工资、缴社保,就可以避开竞业限制吗?”
黄律师说:“通过与第三方签劳动合同、发工资、缴社保的方式,避开竞业限制,对竞争对手的竞业限制人员进行挖角,具有极高的法律风险,不建议这么做。”
黄律师接着说道:“你这个情况跟(2021)最高法知民终459号案很像,这个案子最终认定追某公司的‘挖角’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追某公司赔偿对方损失100万元。”
“这么严重呀?具体是什么情况呢?”小松总追问道。
事情是这样的,科某公司与追某公司属于同行业竞争对手,两家公司曾经就聘用员工事宜达成过协议,约定了“双方均不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聘用对方在职、离职后未满半年及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等内容。但是,后来,追某公司还是招募了科某公司部门负责人、技术高管等离职员工二十余人,并采取第三方代签劳动合同、代发工资、代缴社保、承诺高薪待遇和代为违约赔偿等方式帮助这些员工逃避竞业限制义务。科某公司看到了,肯定不行呀,于是将追某公司告上法院,这件案子打到了二审。二审法院认为追某公司的行为属于明知或应知相关离职员工负有竞业限制义务而采取的恶意“挖角”行为,造成科某公司众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接连离职,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科某公司的竞争优势,增加了科某公司的经营成本,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判决追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科某公司损失100万元。
你看,这样的恶意“挖角”,本质是以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的方式,换取自身短期发展收益,是一种不诚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极高的法律风险。
小松总听后,舒了一口气,还好过来咨询律师,不然真的又要踩雷了。
嗯?今天竹立老师不在吗?
哦,他还在学习,没这么快回来。
一句话来说,可以“挖角”竞争对手的竞业限制人员吗?答案是,该行为具有极高的法律风险,不建议这么做。企业如果要提高自己的科研能力、竞争优势,可以通过诚信经营,回归技术创新、品质提升的良性竞争轨道,打造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高地,提升竞争力。
今天的分享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士子龙利松,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
首先做个声明: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的,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的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大家不要对号入座。
这一天,小松总正在和技术总监叶某商量一件发明专利的第一次审查意见相关事项,讨论结束后,人力资源经理敲门走了进来,并将一叠人员简历放到小松总的办公桌上,说道:“松总,技术副总监张总推过来几个技术员,您看看。”小松总皱了皱眉,“普通技术人员,符合聘用条件,你们和研发部一起决定录用就可以了,不需要来找我呀。”
“不不不,您还是先看看,这些技术人员都是小霆公司的。”
“嗯?小霆公司的?我看看……嗯,都是小霆公司的技术人员呀,有没有问这些人有没有和小霆公司签竞业限制协议?”
“问了,这些人员都和小霆公司签了竞业限制协议,也都是掌握小霆公司的技术的人员。”
“那不是不能招嘛,还来问我干啥?”
“这个,我也对张总说了,但是张总说这些技术人员都是有真技术的人,过来之后就可以直接做项目,比如说小霆公司的某某某项目。至于竞业限制,可以让第三方来签劳动合同、发工资、缴社保,就可以避开。”
“你等等,这些是张某提出来的?”
“是啊,张总提的,我也不知道怎么办,所以只好过来找您了。”
“这样啊,我先考虑一下。”
小松总盘算了一下,张某是自己老婆刘某的大学同学,也是自己老婆推荐过来的,这些事情也不好驳他的面子,况且如果真的可以避开竞业限制的话,即使不用小霆公司的技术,这些也都是有真研发经验的人员,可以壮大自家研发团队。但是,毕竟竞业限制是个风险,还是先问问顾问律师再说。
来到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黄律师的办公室,小松总向顾问律师黄律师说明来意,并问道:“通过让这些科技人员与第三方来签劳动合同、发工资、缴社保,就可以避开竞业限制吗?”
黄律师说:“通过与第三方签劳动合同、发工资、缴社保的方式,避开竞业限制,对竞争对手的竞业限制人员进行挖角,具有极高的法律风险,不建议这么做。”
黄律师接着说道:“你这个情况跟(2021)最高法知民终459号案很像,这个案子最终认定追某公司的‘挖角’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追某公司赔偿对方损失100万元。”
“这么严重呀?具体是什么情况呢?”小松总追问道。
事情是这样的,科某公司与追某公司属于同行业竞争对手,两家公司曾经就聘用员工事宜达成过协议,约定了“双方均不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聘用对方在职、离职后未满半年及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等内容。但是,后来,追某公司还是招募了科某公司部门负责人、技术高管等离职员工二十余人,并采取第三方代签劳动合同、代发工资、代缴社保、承诺高薪待遇和代为违约赔偿等方式帮助这些员工逃避竞业限制义务。科某公司看到了,肯定不行呀,于是将追某公司告上法院,这件案子打到了二审。二审法院认为追某公司的行为属于明知或应知相关离职员工负有竞业限制义务而采取的恶意“挖角”行为,造成科某公司众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接连离职,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科某公司的竞争优势,增加了科某公司的经营成本,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最终法院判决追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科某公司损失100万元。
你看,这样的恶意“挖角”,本质是以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的方式,换取自身短期发展收益,是一种不诚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极高的法律风险。
小松总听后,舒了一口气,还好过来咨询律师,不然真的又要踩雷了。
嗯?今天竹立老师不在吗?
哦,他还在学习,没这么快回来。
一句话来说,可以“挖角”竞争对手的竞业限制人员吗?答案是,该行为具有极高的法律风险,不建议这么做。企业如果要提高自己的科研能力、竞争优势,可以通过诚信经营,回归技术创新、品质提升的良性竞争轨道,打造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高地,提升竞争力。
今天的分享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士子龙利松,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