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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王培培。我今日分享的主题是朋友圈的品牌宣传是否属于商标的有效使用证据?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改编自真实案例,故事中的公司名称作了化名处理,如有雷同,请勿对号入座。
【案例】
随着商业形式的多样化发展,涌现出许多微商这种经营主体,他们通过微信进行品牌宣传和产品销售。对于这些经营主体,在他们的商标遭遇撤三时,他们为宣传品牌发布的微信朋友圈能否作为商标使用证据?贝贝这几天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贝贝是一个服装设计师,在服装上注册了一件商标,并在淘宝上开了一家服装店铺,自己设计服装样式,拿到工厂进行打版制作,再挂到淘宝店上售卖。
贝贝在向消费者邮寄衣服的时候,会在包装里放一张卡片,卡片上印制了贝贝个人微信二维码,消费者通过扫码添加贝贝的微信。在这个微信的朋友圈里,贝贝经常发布一些新款衣服,以此进行品牌宣传,吸引客户。
有一天,贝贝的这个服装商标被他人以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为由提起了撤销申请,商标局向贝贝发布了提供使用证据通知,要求贝贝提供近三年内的商标使用证据。
此时问题出现了,如果贝贝提供了朋友圈截图,是否可以作为商标的有效使用证据?
【法律分析】
新商标法即将在2027年1月1日实施。而新商标法对商标的使用做出了一个重要的修订:将互联网场景下的商标使用纳入了商标法中。互联网场景下的商标使用证据需要满足四个主要核心要件:
第一,真实性;
第二,合法性;
第三,公开性;
第四,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核心作用。
微信朋友圈属于商标的互联网使用证据,其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
第一,发布者具有不确定性;
第二,微信朋友圈可以设置访问限制。
这两个特点会影响到该证据的使用主体和公开性。
对于微信朋友圈这种证据,我们不能仅以微信朋友圈可以设置访问限制为由,直接认定其不具有公开性。
我们应当考虑该微信朋友圈的发布主体是否是权利人本人或取得授权的人、发布目的、发布内容、可以看到该朋友圈的人员范围、点赞数量和评论数量等,以及该微信朋友圈的发布时间是否与交易时间相对应。
除此之外,还应当结合其他交易往来证据进行佐证,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商标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使用。
一句话总结,微信朋友圈的品牌宣传是否属于商标的有效使用?答案是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公开性和以及能够识别出指定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即可作为商标的使用证据。
以上是我今天的全部分享。我是知产四方馆的王培培,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改编自真实案例,故事中的公司名称作了化名处理,如有雷同,请勿对号入座。
【案例】
随着商业形式的多样化发展,涌现出许多微商这种经营主体,他们通过微信进行品牌宣传和产品销售。对于这些经营主体,在他们的商标遭遇撤三时,他们为宣传品牌发布的微信朋友圈能否作为商标使用证据?贝贝这几天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
贝贝是一个服装设计师,在服装上注册了一件商标,并在淘宝上开了一家服装店铺,自己设计服装样式,拿到工厂进行打版制作,再挂到淘宝店上售卖。
贝贝在向消费者邮寄衣服的时候,会在包装里放一张卡片,卡片上印制了贝贝个人微信二维码,消费者通过扫码添加贝贝的微信。在这个微信的朋友圈里,贝贝经常发布一些新款衣服,以此进行品牌宣传,吸引客户。
有一天,贝贝的这个服装商标被他人以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为由提起了撤销申请,商标局向贝贝发布了提供使用证据通知,要求贝贝提供近三年内的商标使用证据。
此时问题出现了,如果贝贝提供了朋友圈截图,是否可以作为商标的有效使用证据?
【法律分析】
新商标法即将在2027年1月1日实施。而新商标法对商标的使用做出了一个重要的修订:将互联网场景下的商标使用纳入了商标法中。互联网场景下的商标使用证据需要满足四个主要核心要件:
第一,真实性;
第二,合法性;
第三,公开性;
第四,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核心作用。
微信朋友圈属于商标的互联网使用证据,其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
第一,发布者具有不确定性;
第二,微信朋友圈可以设置访问限制。
这两个特点会影响到该证据的使用主体和公开性。
对于微信朋友圈这种证据,我们不能仅以微信朋友圈可以设置访问限制为由,直接认定其不具有公开性。
我们应当考虑该微信朋友圈的发布主体是否是权利人本人或取得授权的人、发布目的、发布内容、可以看到该朋友圈的人员范围、点赞数量和评论数量等,以及该微信朋友圈的发布时间是否与交易时间相对应。
除此之外,还应当结合其他交易往来证据进行佐证,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商标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使用。
一句话总结,微信朋友圈的品牌宣传是否属于商标的有效使用?答案是满足真实性、合法性、公开性和以及能够识别出指定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即可作为商标的使用证据。
以上是我今天的全部分享。我是知产四方馆的王培培,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