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律师搬砖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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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99吴烨:商标权利用尽抗辩是AI幻觉吗?
6 minutes Posted Aug 10, 2026 at 2:4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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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欢迎来到《知产四方馆》,我是你们的老朋友吴烨。今天我给大家分享的主题是《商标权利用尽抗辩是AI幻觉吗?》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
专利产品,经合法售出后,在市场上流通,专利权便视为用尽,专利权人不得再就该产品再次销售的行为主张专利权。这是专利法的相关规定,那么,商标是否也有这样的规定呢?换句话说,商标权也有权利用尽抗辩吗?
【案情简介】
安心集团的安心月饼就要上市了,今年除了推出七星伴月等礼盒包装的安心月饼,还特制了什锦水果馅的散装月饼。没想到,这么一散装,贝贝食品公司的营销部门动起了脑筋,他们计划去超市大量采购安心的什锦水果散装月饼,分拣后再进行分装销售,打造十种口味的“全家福”,十个哈密瓜口味的“甜蜜福”,十个豆沙口味的“相思福”……贝贝公司营销部门对于这个营销预案非常自信,他们说:个个都是安心集团正品,绝对不是假货,而且,都是从正规的商场、超市采购的,都有正规发票。我们甚至可以承诺假一赔十。
贝贝总收到营销部的策划案,心里总觉得不踏实,她拨通了法律顾问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叶律师的电话,把营销总监叫来办公室当面询问:“你们说,商标权也有权利用尽抗辩吗?”
营销总监说:“有啊,您看。”拿着手机给贝贝总看,“AI说,是的,商标权存在权利用尽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被许可人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以后,他人再次销售该商品的,无需获得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不视为侵犯商标专用权。这一原则旨在平衡商标权人的权益与商品自由流通的市场秩序。”
贝贝总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原文是什么?”
营销总监点了点手机,说:“查出来了,您看。第一款:规定了描述性标志(如通用名称、地名等)的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旨在防止商标权人垄断公共资源。第二款:针对三维标志商标,若形状由商品自身性质或技术效果决定,他人可正当使用。第三款:即‘在先使用抗辩’条款,保护在商标注册前已善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允许其在原范围内继续使用,但需附加区别标识以避免混淆……”营销总监念着念着,声音越来越小。
贝贝总问:“我怎么没有听到权利用尽的意思呢?”
营销总监狂汗:“呃……AI出现幻觉了。”
贝贝总对着自己的手机,打开免提,说:“叶律师,听到了吧?”
律师带着笑说:“贝贝总,这就对了,以后在用AI查询资料时,如果出现法律条文或者司法判例,一定要核实原文内容。AI学习能力很强,它们有时为了迎合我们的喜好,会特意讨好我们,出现幻觉。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未对权利用尽原则作出统一的成文法规定,但该原则在司法实践和法理层面得到普遍承认,并已成为商标侵权诉讼中的重要抗辩事由。其法律依据主要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物权处分的原则。通常认为商标权人将商品首次投放市场后已获得回报,无权禁止后续的合法转售行为。但是,该原则的适用有严格限制,例如商品必须由商标权人或其授权主体合法投入市场,且商品在流通过程中需保持原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
贝贝总问:“那我们的这种重新包装,算不算是实质性改变?”
律师说:“几年前有一个某芳斋的粽子,跟今天讨论的情况近似,法院判决的结果,是把别人家散装的粽子重新包装后进行销售,构成侵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贝贝总听了律师的分析,倒吸一口凉气,说:“差点被这AI幻觉误导了。”
【小结】
一句话来说,商标权利用尽抗辩是AI幻觉吗?答案是肯定的,我国《商标法》没有商标权利用尽的成文规定。实践中,合法转售行为不构成侵权,但适用严格的限制,商品在流通过程中需保持原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吴烨,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