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律师搬砖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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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100王培培:能否以网络购物收货地为管辖地?
4 minutes Posted Aug 11, 2026 at 1:13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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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能否以网络购物收货地为管辖依据?


声明: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案例:贝贝公司是一家比较大的化妆品公司,有自己独立经营的品牌,且知名度比较高。贝贝公司也具有较高的知识产权意识,比如他会在自己的产品上设置防伪二维码或者是溯源码,借此防止他人销售假冒产品。


有一天,贝贝公司发现某电商平台的一款洗发水产品销量极高,而这款洗发水产品正是贝贝公司的品牌产品,产品包装上应有贝贝公司品牌商标。但是经过贝贝公司内部核查,该店铺并不在贝贝公司的品牌授权名单上。于是贝贝公司就购买了这款产品进行检验真伪,通过扫描产品上的二维码,发现该产品系假冒产品。


于是,贝贝公司就以对方侵害自己的商标权为由,提起了侵害商标权之诉。在立案的时候呢,贝贝公司考虑到各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同,那贝贝公司所在地的法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是比较大的,且是在贝贝公司所在地收货,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于是他就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多天的等待,贝贝公司收到法院发来的一个不予受理通知,原因是法院没有管辖权,并告知贝贝公司应当在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法院为什么不受理呢?收货地不是侵权结果发生地吗?收货地不能成为管辖依据吗?


首先,什么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是指侵权行为直接产生损害后果的地点,不能以权利人主观认为受到损害或权利人所在地来简单认定。


被诉侵权产品的网络销售行为付诸实施时,侵权结果就已经实际产生,收货地对侵权行为的实施没有实质影响。


其次,网络购物收货地具有一个明显特点:具有极大的随意性,由权利人自行选择。


如果以收货地作为管辖依据,会因原告可随意选择收货地而导致管辖连接点泛滥,架空管辖制度。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院明确表明网络购物收货地不宜作为管辖依据。


一句话总结,能否以网络购物收货地为管辖依据?答案是多数法院裁定网络购物收货地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