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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欢迎来到《知产四方馆》,我是你们的老朋友吴烨,今天我给大家分享的主题是《翻新机再售已负刑事责任,能否免除民事上的惩罚性赔偿?》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
做生意的朋友常问:“律师,侵权人已经被抓去坐牢了,我们也拿到刑事判决了,是不是这事就算翻篇了?还能再让他赔钱吗?”很多企业法务朋友都有这样的误区,认为“刑民竞合”时,刑事责任吸收了民事责任。今天我们分享的这则入选2025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真实案例,这个案例用2000万的巨额赔偿告诉大家:这种想法大错特错,尤其是以知识产权侵权为业的恶性侵权行为,不仅要坐牢、交罚金,同时,还要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民事侵权责任。
【案情简介】
小松公司是业内名气很大的通信设备生产企业,遇到了一桩很大的麻烦:市场上突然冒出一批号称全新原厂的交换机,售价远远低于正常市场价,而且投入使用之后故障频发,问题层出不穷。为此,小松公司专门委托专业的维权团队展开摸底调查,顺着线索一路追查,一条性质十分恶劣的完整造假产业链,慢慢完整暴露了出来。
经查实,有一个名叫贾小松的人,纠集同伙注册成立了同名贾小松公司,他们大批量低价收购报废设备、二手旧交换机,找了隐秘的加工窝点,雇工人对旧机器拆解翻新、更换内部零件,篡改设备序列号,再重新喷漆、重新包装外观,最后贴上小松公司的商标,冒充全新正品销往全国各地。整个团伙分工精细,从回收、翻新到包装、分销环环相扣,造假手法隐蔽性极强,情节十分恶劣,涉案金额规模惊人。这种造假行为,不仅硬生生挤占了小松公司原本的正规市场份额,还给小松公司的品牌口碑带来了无法估量的负面影响。
小松公司将收集到的信息整理成一份厚厚的报案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核查后正式立案侦查,案件侦查终结后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由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贾小松及其经营的公司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不仅对主要负责人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对涉事企业处以刑事罚金。
这里需要区分清楚,刑事处罚以及罚金,是国家针对刑事犯罪作出的惩戒,罚金全部上缴国库,小松公司自身蒙受的巨额经济损失,并没有通过这次刑事案件得到弥补。按照法律规定,企业既可以在刑事案件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另行单独发起民事诉讼,向侵权方索要民事赔偿。
当时小松公司选择放弃了附带民事诉讼,专门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背后有细致的考量。这起案件里,除了贾小松等四名刑事被告人之外,还有陈某某另外两人,同样深度参与了侵权产品的分销运营,还出借账户帮助转移违法所得,六被告全都长期依靠侵犯知识产权为业,非法获利数额巨大,主观恶意极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相关司法解释,这类严重侵权行为,可以主张一至五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但在这起刑事案件审理阶段,国内还没有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判决惩罚性赔偿的司法先例。综合权衡之后,小松公司决定单独针对六名被告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专门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
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方提出了抗辩理由,他们认为自己已经接受过刑事处罚,并且足额缴纳了罚金,按照“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不应当再额外承担民事赔偿,更不用支付惩罚性赔偿金。针对这个争议焦点,法院给出了清晰的裁判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即便同一侵权行为已经执行完毕刑事罚金,法院可以在划定惩罚性赔偿倍数时酌情参考这一情节,但并不能以此为由免除民事层面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贾小松等六被告以侵权为业,涉案规模巨大,仅现场查扣的侵权产品货值就超过540万元,对外销售的机器多达数千台,侵权情节极其严重。最终法院判令被告方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合计向小松公司赔付经济损失以及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总额共计2010万元。
【小结】
一句话来说,翻新机再售已承担刑事责任,能否免除民事上的惩罚性赔偿?答案是不能,只是可以在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时予以综合考虑,但不构成减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定理由。相关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十三条。
在此警示所有企业:在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当今法治社会,侵权成本正呈几何级数增长。作为权利人,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追责到底;作为市场参与者,切勿心存侥幸,因为“以侵权为业”的尽头,不仅是铁窗泪,更是倾家荡产的“凉凉”。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吴烨,我们下次再会。欢迎评论关注转发。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
做生意的朋友常问:“律师,侵权人已经被抓去坐牢了,我们也拿到刑事判决了,是不是这事就算翻篇了?还能再让他赔钱吗?”很多企业法务朋友都有这样的误区,认为“刑民竞合”时,刑事责任吸收了民事责任。今天我们分享的这则入选2025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真实案例,这个案例用2000万的巨额赔偿告诉大家:这种想法大错特错,尤其是以知识产权侵权为业的恶性侵权行为,不仅要坐牢、交罚金,同时,还要承担惩罚性赔偿的民事侵权责任。
【案情简介】
小松公司是业内名气很大的通信设备生产企业,遇到了一桩很大的麻烦:市场上突然冒出一批号称全新原厂的交换机,售价远远低于正常市场价,而且投入使用之后故障频发,问题层出不穷。为此,小松公司专门委托专业的维权团队展开摸底调查,顺着线索一路追查,一条性质十分恶劣的完整造假产业链,慢慢完整暴露了出来。
经查实,有一个名叫贾小松的人,纠集同伙注册成立了同名贾小松公司,他们大批量低价收购报废设备、二手旧交换机,找了隐秘的加工窝点,雇工人对旧机器拆解翻新、更换内部零件,篡改设备序列号,再重新喷漆、重新包装外观,最后贴上小松公司的商标,冒充全新正品销往全国各地。整个团伙分工精细,从回收、翻新到包装、分销环环相扣,造假手法隐蔽性极强,情节十分恶劣,涉案金额规模惊人。这种造假行为,不仅硬生生挤占了小松公司原本的正规市场份额,还给小松公司的品牌口碑带来了无法估量的负面影响。
小松公司将收集到的信息整理成一份厚厚的报案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核查后正式立案侦查,案件侦查终结后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最终由法院开庭审理并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贾小松及其经营的公司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不仅对主要负责人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对涉事企业处以刑事罚金。
这里需要区分清楚,刑事处罚以及罚金,是国家针对刑事犯罪作出的惩戒,罚金全部上缴国库,小松公司自身蒙受的巨额经济损失,并没有通过这次刑事案件得到弥补。按照法律规定,企业既可以在刑事案件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另行单独发起民事诉讼,向侵权方索要民事赔偿。
当时小松公司选择放弃了附带民事诉讼,专门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背后有细致的考量。这起案件里,除了贾小松等四名刑事被告人之外,还有陈某某另外两人,同样深度参与了侵权产品的分销运营,还出借账户帮助转移违法所得,六被告全都长期依靠侵犯知识产权为业,非法获利数额巨大,主观恶意极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及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相关司法解释,这类严重侵权行为,可以主张一至五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但在这起刑事案件审理阶段,国内还没有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判决惩罚性赔偿的司法先例。综合权衡之后,小松公司决定单独针对六名被告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专门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
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方提出了抗辩理由,他们认为自己已经接受过刑事处罚,并且足额缴纳了罚金,按照“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不应当再额外承担民事赔偿,更不用支付惩罚性赔偿金。针对这个争议焦点,法院给出了清晰的裁判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即便同一侵权行为已经执行完毕刑事罚金,法院可以在划定惩罚性赔偿倍数时酌情参考这一情节,但并不能以此为由免除民事层面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贾小松等六被告以侵权为业,涉案规模巨大,仅现场查扣的侵权产品货值就超过540万元,对外销售的机器多达数千台,侵权情节极其严重。最终法院判令被告方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合计向小松公司赔付经济损失以及维权产生的合理开支,总额共计2010万元。
【小结】
一句话来说,翻新机再售已承担刑事责任,能否免除民事上的惩罚性赔偿?答案是不能,只是可以在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时予以综合考虑,但不构成减免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定理由。相关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十三条。
在此警示所有企业:在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当今法治社会,侵权成本正呈几何级数增长。作为权利人,要敢于拿起法律武器追责到底;作为市场参与者,切勿心存侥幸,因为“以侵权为业”的尽头,不仅是铁窗泪,更是倾家荡产的“凉凉”。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吴烨,我们下次再会。欢迎评论关注转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