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79吴烨:茉莉奶白千万判决书解读(个人观点)
我今天分享这个主题是热点案例,有关茉莉奶白与这个LV之间的纠纷,判决书的一个解读,这份判决书,其实只公开了其中的一小部分的内容,就是判项4个判项,根据这个判项,我们相当于是在猜测这个整个这个案子发生了什么事情,但是也不能瞎猜乱猜啊,根据这个判项的内容,我们做一个这种解读。
【判决书(部分内容)解读】
我们看这个第1个判项,被告要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xxxxx号等一共是7个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第1个判项,我们就可以得出来这样的一个结论,涉案商标是7枚注册商标,判决的结论是侵权成立,而且,这里面仅是涉及到侵害商标专用权,并没有涉及到不正当竞争,它是一个比较纯粹的商标侵权案件。
判项2,侵权赔偿责责任,被告承担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30万元,期中第二被告吴中经济开发区东霞饮品店在10万块钱以内承担连带责任。
判项3,主要是存在一个就是消除影响的民事侵权责任,消除影响主要的方式,是被告在其官网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小红书官方账号啊抖音账号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判项4是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具体他的诉讼请求,因为他公开的材料是有限的,我们也看不到他还有其他的什么诉讼请求,但是,因为有驳回的情况,原告也是有权利上诉的,也就是说,这个案子,不纯粹是说我们这个被告可以上诉,这原告也是可以上诉的。
诉讼费的承担,最后这个不是判项,这个是关于案件受理费293,800元和保全费5000元,合计295,800元这样的一个数字,由被告全部负担,这说明那个案面的受理费保全费都由被告承担,原告关于经济赔偿的这个诉讼请求就应该是全额支持了。
倒推原告的诉讼请求是5040万元,案件的受理费就是诉讼费,通常都是根据我们的诉讼标的额来计算出来的嘛,这个标的额主要就是这经济赔偿责任的这个数(的诉讼请求)计算出来的。案件受理费,大家可以看到,一共是293800元,倒过来推算他的诉讼标的额是5040万元。虽然法院判决是支持了部分诉讼请求,但还是判令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可能是基于对侵权存在主观过错的考虑。等一下哈,我刚刚看了一下,就是案件受理费293,800元、保全费5000元,这里合计应该是298,800元哈,这个判决书写错了,你写成了295,800元,但是他也没有说由原告承担多少钱,这个费用全部都是由被告来承担,而且是第一被告来承担。
【个人观点】
我想说一下我的观点啊,这仅代表个人。
1.十字花自然界现有物品、古代图案早有记录,LV的十字老花显著性不强?
关键LV的这个商标它本身的显著性(我人为)就不是特别的强,他会不会是因为茉莉奶白使用的这个十字花就把它淡化了呢?我认为这点是值得推敲,或者说我个人持否定观点,我认为这个茉莉奶白这个使用这个十字花是没有淡化这个这LV的十字花商标的,因为他们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区别,而且他们描述的都是自然界现存客观存在的物品,我们最近看到很多网上的文章,我们中国古代就有类似这种,宝相花、四叶花,这种造型的花就并不少见。(如果说)说茉莉奶白淡化了LV,那么LV商标又来自哪里呢?不能也不能说LV你的商标来自哪里,(主要是因为)这茉莉奶白的商标,可能有可能还更像我古代的那个图案。不存在淡化。
2. 有没有认定驰名商标?本案是否有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
主要的原因是没有引起过市场混淆,或者说嗯市场混淆的可能性比较小,在剥(洋葱)第2层的时候,我又想到了另外一个问题,这个案子里面,他引证了7枚商标,既然已经有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了,那么,还有没有认识的必要性认定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保护需要个案认定,因需认定,被动保护的,那么,本案当中既然已经有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为什么还要认定驰名商标?当然,这个案子里面到底有没有认定驰名商标,因为我们看不到判决书的全貌,也不好说。核心就在于有没有引起市场混淆,然后淡化的话呢,就是要考虑我们商标就是引证商标,涉案商标,它虽然知名度高,但是它本身的显著性就是比较弱的,这种情况下说它起到淡化作用,我认为是不成立的,
3. LV的十字老花是否有作为商标使用?已经有人提出撤三。
第三点,涉案的7枚商标,分别的注册情况,发现在一些类别上面,包括第18类(皮具)都有人提出过,撤三申请,而且时间是比较靠近最近的。第18类为什么会有人提撤三呢?我想可能是因为这个原因,因为他这个LV的这个十字花儿,它主要是用于他那个皮具的装饰纹,它有没有单独作为商标使用,这就很难说啊,也要看LV的实际举证情况。另外在43类上面也是有人提出撤三申请,要求LV提供43类上的使用证据,公开的渠道上查看,似乎好像没有在使用,那么,如果说它在43类商品在此前三年没有使用这个商标,按照我们现行的商标法64条,被告方使用这个标识的行为,原告是不可以要求经济赔偿的,或者是说法院是不判经济赔偿的,所以这里就有灵魂一问啊,就是这7枚涉案商标在此前分别都有使用吗?如果没有,就不应该判决承担赔偿责任,即使是在第18类上,涉案商标的使用是作为花纹使用的,那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4.第2个灵魂拷问,这两枚商标同时出现在市场上,茉莉奶白使用的这个十字花,跟LV的这个十字花图案有没有实际混淆?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5. 第3点的灵魂拷问,这个是拷问被告的,他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茉莉奶白十字花商标创意来源是什么?敢不敢提供最初跟设计师之间交流过的关于设计这个商标整体的这个过程?还有,因为茉莉奶白最早使用的图标,它并不是这个十字花,是另外一个茉莉花,这个logo投入使用前后的变化,有没有体现在财务数据上面?如果说,在使用这个商标之后,体量大增,那就必然有这个商标的功劳了。
以上就是我今天分享的内容,因为我没有稿件,纯粹那是根据这个上面来现编的内容啊,所以的话有思路上面相对来说会比较混乱一点,感谢大家的聆听,大家晚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