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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马海霞,今天我给大家分享的主题是外国品牌在华未申请注册商标遭同行恶意抢注如何维权?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基本案情】
泰国椰汁品牌遭抢注及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简介
绿叶公司长期代理某泰国知名椰汁饮料,该产品在国内市场销量极佳,但绿叶公司疏忽了在国内的商标备案与注册。安心公司察觉该椰汁饮料市场潜力巨大后,迅速在国内抢注了该泰国品牌的同名商标。获得商标权后,安心公司不仅开始生产同类椰汁饮料,还采取远低于绿叶公司的价格策略抢占市场,导致绿叶公司市场份额锐减、利润受损。面对权利被夺走的困境,绿叶公司陷入了极其艰难的维权境地。
原被告的诉求与抗辩
- 原告(绿叶公司)诉求与主张:请求法院判令安心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商标、停止低价倾销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原告主张,虽然未在国内注册商标,但经过长期代理销售,该泰国品牌已在国内“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安心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者,明知该品牌归属仍恶意抢注,且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商标侵权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虚假宣传与不正当竞争行为。
- 被告(安心公司)抗辩意见:主张其已合法取得“泰国椰汁”商标专用权,生产、销售行为属于合法行使权利;否认低价倾销,辩称其通过优化供应链降低了成本,低价属于正常的市场竞争手段;认为原告未注册商标不受保护,其维权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裁判结果及依据
-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定安心公司的抢注行为无效,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安心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商标及低价倾销行为,在行业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综合考量其恶意程度、侵权持续时间及绿叶公司的维权合理开支,判令其赔偿绿叶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20万元。
- 裁判依据:
1. 在先权利与恶意抢注: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法院认定原告代理的泰国椰汁虽未注册,但在国内已具备一定影响力。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明知该品牌归属仍恶意抢注,其商标权利基础存在重大瑕疵,属于滥用知识产权。
2. 虚假宣传与混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被告在抢注商标后,未经许可持续使用涉案标识并谎称其为正宗泰国椰汁,主观上具有攀附声誉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消费者混淆。
3. 低价倾销与不正当竞争: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诚实信用原则),法院认定被告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并非正常的市场竞争,而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破坏原告已建立的市场份额,违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句话总结本案主题
境外品牌在华未注册商标遭同业恶意抢注并低价倾销时,权利人可通过主张“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夺回商标权,并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抢注人的虚假宣传及低价倾销行为进行民事索赔。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马海霞,我们下期再会。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基本案情】
泰国椰汁品牌遭抢注及低价倾销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简介
绿叶公司长期代理某泰国知名椰汁饮料,该产品在国内市场销量极佳,但绿叶公司疏忽了在国内的商标备案与注册。安心公司察觉该椰汁饮料市场潜力巨大后,迅速在国内抢注了该泰国品牌的同名商标。获得商标权后,安心公司不仅开始生产同类椰汁饮料,还采取远低于绿叶公司的价格策略抢占市场,导致绿叶公司市场份额锐减、利润受损。面对权利被夺走的困境,绿叶公司陷入了极其艰难的维权境地。
原被告的诉求与抗辩
- 原告(绿叶公司)诉求与主张:请求法院判令安心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商标、停止低价倾销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原告主张,虽然未在国内注册商标,但经过长期代理销售,该泰国品牌已在国内“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安心公司作为同行业竞争者,明知该品牌归属仍恶意抢注,且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商标侵权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虚假宣传与不正当竞争行为。
- 被告(安心公司)抗辩意见:主张其已合法取得“泰国椰汁”商标专用权,生产、销售行为属于合法行使权利;否认低价倾销,辩称其通过优化供应链降低了成本,低价属于正常的市场竞争手段;认为原告未注册商标不受保护,其维权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裁判结果及依据
-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定安心公司的抢注行为无效,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安心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商标及低价倾销行为,在行业媒体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综合考量其恶意程度、侵权持续时间及绿叶公司的维权合理开支,判令其赔偿绿叶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人民币120万元。
- 裁判依据:
1. 在先权利与恶意抢注: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法院认定原告代理的泰国椰汁虽未注册,但在国内已具备一定影响力。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明知该品牌归属仍恶意抢注,其商标权利基础存在重大瑕疵,属于滥用知识产权。
2. 虚假宣传与混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被告在抢注商标后,未经许可持续使用涉案标识并谎称其为正宗泰国椰汁,主观上具有攀附声誉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消费者混淆。
3. 低价倾销与不正当竞争: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诚实信用原则),法院认定被告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并非正常的市场竞争,而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破坏原告已建立的市场份额,违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句话总结本案主题
境外品牌在华未注册商标遭同业恶意抢注并低价倾销时,权利人可通过主张“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夺回商标权,并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抢注人的虚假宣传及低价倾销行为进行民事索赔。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马海霞,我们下期再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