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律师搬砖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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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74吴烨:注册商标被他人外观设计“撞脸”咋办?(三)
6 minutes Posted Jul 6, 2026 at 3:1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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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74吴烨:外观设计专利与他人注册商标“撞脸”咋办?(三)
大家好,欢迎收听今天的《知产四方馆》,我是你们的老朋友吴烨,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注册商标被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撞脸”咋办?(三)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已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前两回咱们说到,安心酒业发现仿安酒业把自家经典的葫芦瓶拿去申请了专利,一气之下告到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法院站在了安心酒业这边,判决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维持专利有效的决定。
但这事儿还没完。仿安酒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联手上诉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今天,咱们就来听听这最后一集——终审是怎么判的。
【二审案情】
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庭上,气氛相当严肃。上诉人仿安酒业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坚持他们的观点:
第一,关于那个“川派安心”文字,那是我们有合法授权的注册商标,怎么用是我们的自由,跟安心酒业的“河王”商标根本不是一回事,不会造成混淆。
第二,关于那个葫芦形状,白酒行业里葫芦瓶多得是,这叫通用设计。安心酒业的立体商标就算有点名气,也没到“看一眼瓶子就知道是谁产”的地步。而且我们一审的时候还提交了新的证据,证明我们的“川派安心”商标依然有效,这说明我们底气足得很。
面对咄咄逼人的攻势,安心酒业的代理律师显得胸有成竹。他们反驳道:不管你是不是有文字商标,你把文字贴在跟我方立体商标几乎一模一样的瓶子上,整体视觉效果就是近似。而且,你们的老板住在巴彦淖尔市,天天看着我们安心酒的广告长大,现在跑来申请个差不多的专利,这不是“搭便车”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审理后认为,这案子的核心,依然是那个老问题:这个专利的实施,会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
法官在判决书中进行了非常细致的“找茬”式对比。
首先看商品类别,都是酒瓶,都是用来装白酒的,这没跑。
其次看设计本身。法官指出,虽然葫芦形状常见,但安心酒业的立体商标,不仅仅是葫芦。它包括瓶盖的特定形状、瓶身上那圈装饰环的位置、还有文字排版布局。把这些元素组合在一起,就有了独特性。而被诉的专利,几乎照搬了这些组合特征,只是在底部少了一个不太起眼的“三足”设计。
法官特别强调:“局部细微的差异,掩盖不了整体视觉效果的近似。”
最关键的一点是主观恶意。法官注意到,仿安酒业的法定代表人住址就在安心酒业的大本营巴彦淖尔市。作为同行,他不可能不知道安心酒业那个满大街打广告的葫芦瓶。在这种情况下,还去申请一个高度近似的外观设计专利,很难说是巧合,这明显是冲着让人混淆去的。
至于仿安酒业拿出的新证据——那个依然有效的“川派安心”文字商标,法院认为:文字商标有效,不代表你把文字印在侵权瓶子上就合法。专利权和商标权是两套体系,不能互相“洗白”。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25日作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意味着,国家知识产权局必须重新作出审查决定,而这一次,他们没有任何理由再维持那个专利有效了。那个曾经让安心酒业头疼不已的“撞脸”专利,终于被彻底宣告无效。
故事讲到这里,算是尘埃落定了。安心酒业虽然赢了官司,但也折腾了近三年,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通过这个案子,我想给各位听众提个醒:
知识产权就像盾牌,也像利剑。如果你是品牌方,一定要把核心的商标、包装、装潢尽早注册,全方位保护起来;如果你是新入行的创业者,在设计产品时,千万别动歪心思去“借鉴”同行的知名设计,哪怕你给它换个名字、申请个专利,只要在先在权利面前构成混淆,迟早也是要还的。
好了,关于“注册商标被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撞脸咋办”的故事,我们就讲到这里。我是您的普法向导,感谢收听本期《知产四方馆》,咱们下期再见。
【小结】
一句话来说,注册商标被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撞脸”咋办?拿起法律的武器,程序上,对提起无效宣告,不服无效宣告的结果,提起行政诉讼;实体上,让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在本案中得以实施,伸张正义,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吴烨,我们下次再会。
【参考案例】【案号】 (2024)最高法知行终522号
【裁判要旨】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冲突,应当综合考虑外观设计整体及其设计特征是否能够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其与在先注册商标标识的近似程度,以及外观设计产品种类与在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程度,判断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是否可能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是否有摹仿他人在先注册商标、误导公众的意图或者行为,可以作为判断的参考因素。
【相关法条】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所称的合法权利,包括就作品、商标、地理标志、姓名、企业名称、肖像,以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享有的合法权利或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