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平行进口构成商标侵权吗?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平行进口构成商标侵权吗?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
在国内,许多进口商采取平行进口的方式从国外采购商品并在国内销售,这一商业模式在打破品牌价格垄断、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的同时,也面临着知识产权侵权争议。所谓平行进口是指进口商未经商标权人或其被许可人的同意,通过海关将商标权人在境外生产或销售的合法贴附商标的商品进口到本国境内以及进行销售的跨境贸易方式。那么,平行进口构成商标侵权吗?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贝贝公司是一家国内知名的酒水经销商,贝贝公司为了控制成本、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从新加坡出口商处平行进口了一批“FZSK”牌啤酒商品准备在国内销售。不幸的是,这批啤酒(以下简称被诉侵权商品)因涉嫌侵犯小霆公司商标权被海关扣留,被诉侵权商品生产商显示为小霆公司。小松公司基于小霆公司的授权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贝贝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一审中,贝贝公司辩称,被诉侵权商品是小霆公司生产的正品,其购买的标的物是啤酒,而非商标权的买卖或许可,是正常的国际贸易行为,并未侵犯小松公司的商标权利。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贝贝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小松公司的涉案商标权,遂判决贝贝公司停止进口并销毁被诉侵权商品,赔偿小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万元。
贝贝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证据可相互印证被诉侵权商品属于平行进口的正品。由于被诉侵权商品上所贴附的标志与本案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对于在中国市场的相关公众来说,被诉侵权商标不会割裂商标权人与贴附相同商标标志的平行进口商品之间的唯一指向关系,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诉侵权行为难以认定为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因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小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小结】
一句话来说,平行进口构成商标侵权吗?答案是: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平行进口一般不构成商标侵权,但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构成要件:
1. 权利人对商品上贴附的商标在出口国与进口国均享有合法的权利;
2. 平行进口商品为贴附商标的正品而非假冒品;
3. 出口国与进口国的商标权人实质性归属于同一权利人;
4. 平行进口商品履行正常合法的海关监管进入到国内。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们下次再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