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冒名顶替”发明人申请专利吗?
声明: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的,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的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大家不要对号入座。
今天故事的当事人是小松总,他经营着一家集设计、制造及销售为一体的小家电公司--小松公司,并与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常年法律顾问协议,由该律师事务所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近几年,公司发展得不错,为了开发新产品,小松公司在深圳成立了研发中心,并组建了一支新产品的研发团队。研发团队很给力,很快就自主研发了一款新产品,经过可专利性分析后,小松总决定申请发明专利。考虑到目前研究人员不稳定,为了避免由于新产品的研究人员跳槽带来的不便,如申请美国专利需要发明人签字等等,小松总就想以自己作为唯一发明人来申请新产品的发明专利,但是又觉得不妥,毕竟自己没有参与新产品的任何研发工作,能这样做吗?
于是,小松总找到顾问律师,问:能不能自己作为唯一发明人,申请新产品的发明专利?
律师问:根据《专利法》关于发明人的规定,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那你对这个新产品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的贡献了吗?
小松总一下子懵了,“什么是‘创造性的贡献’呀?没听懂,可以讲人话不?”
律师说:“不好意思,法言法语是比较绕口。所谓的‘创造性的贡献’,比如你们公司新研发的这个产品,首先你要参与这个新产品的研发工作,还要作出例如核心技术构思、关键方案设计、技术难题突破或者实质性技术改进这样的技术贡献。”
“哦,那我没有,在这个项目当中,我就是提供资金、办公场地、实验设备、研发物料等等,没有参与研发工作。”小松总道。
律师说:“那你就不能以自己为发明人,申请这件专利。”
小松总问:“这个新产品不是职务发明吗?我记得职务发明就是属于公司的,而公司是我的,如果以我作为发明人申请专利,能有什么法律后果吗?”
律师回答道:“是的,不管这个新产品是不是职务发明,由于你不是发明人,如果你冒名顶替发明人,申请专利,首先违反《专利法》关于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发明人的规定,同时还侵犯了该产品真正的发明人的署名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小松总不解,问:“那么严重?”
律师说:“我给你讲个案例吧,你还记得假贝贝公司吗?”
“记得呀,不就是批量、持续申请与贝贝公司的‘某贝贝’商标相似的商标,还对‘某贝贝’商标提起大量无效程序,最后被判赔偿100万元的假贝贝公司嘛。”
前阵子,假贝贝公司的假小贝就“冒名顶替”发明人申请了专利,然后真正的发明人老王起诉了,结果法院判决确认假小贝不是发明人,同时假小贝还要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公开向原告老王赔礼道歉(内容还要经一审法院审核)。
“这么丢脸吗?”小松总笑了,“是怎么回事呀?”
律师说,老王是假贝贝公司的研发工程师,在2022年7月的时候研发了几款新产品,并将这些新产品的设计档案上传到了公司的内网系统。2023年12月,老王发现另外一名研发工程师假小贝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自己研发的新产品申请了四件发明专利,假小贝是发明人,而且这四件专利都获得了授权。老王就很生气,自己辛苦做出来的东西,假小贝也没有参与任何研究,怎么就成发明人了?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自己是这四件专利的发明人。
这件案子最终打到了二审。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老王对这四件专利的研发作出了实质性贡献,应为这四件专利的发明人;而假小贝没有参与研发,没有对这四件专利的研发作出实质性贡献,不是发明人。同时,假小贝未经准许,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老王完成的技术成果申请了四件专利,并将没有参与研发的自己作为发明人,严重违反诚信原则,侵犯了老王作为这四件专利发明人的署名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判决确认老王是这四件专利的发明人而非假小贝,同时假小贝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公开向原告老王赔礼道歉(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
你看,这是不是偷鸡不成蚀把米?还会严重影响自己的信誉。
小松总,叹道:“是啊,现在是诚信社会,信誉受损会严重影响工作和生活,这种不诚信的行为可不能干。”
一句话来说,可以“冒名顶替”发明人申请专利吗?这种行为严重违反诚信原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可行!
今天的分享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士子龙利松,咱们后续再会。
本次分享涉及的法律规定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