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律师搬砖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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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64吴烨:注册商标被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撞脸”咋办?(一)
7 minutes Posted Jun 23, 2026 at 12:0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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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64吴烨:外观设计专利与他人注册商标“撞脸”咋办?(一)
大家好,欢迎收听今天的《知产四方馆》,我是你们的老朋友吴烨,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注册商标被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撞脸”咋办?(一)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已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
先问您一个生活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如果您去超市买酒,货架上摆着两瓶酒,都用了那种经典的、上小下大的大葫芦造型酒瓶,一瓶写着“安心酒”,另一瓶写着“川派安心”。您第一反应会是什么?
我猜,大多数人会觉得:“这应该是同一个厂家出的吧?或者是某个系列的产品?”
恭喜您,您的这个反应,在法律上就叫“混淆”。而混淆,正是商标法最忌讳的事情。但事情比这更复杂——那瓶“川派安心”的酒瓶,不光长得像,它还正儿八经地拿到了国家颁发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白纸黑字,受法律保护。
这就尴尬了。一边是经营多年的知名注册商标和立体品牌形象,另一边是国家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当“李魁”遇上“李鬼”,而且“李鬼”还拿着“准生证”,这事儿该怎么办?
从今天起,我将用三期节目,为您拆解这场真实的“葫芦瓶大战”。今天是第一集,我们走进战场的第一站——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案情】
故事的主角,一边是著名的白酒企业“安心酒业”。他们的拳头产品“安心酒”家喻户晓,那个标志性的绿色葫芦造型酒瓶,不仅是包装,更是安心酒业重金打造并注册了的立体商标。换句话说,那个葫芦形状,就是安心酒业的脸面。
另一边,是后来成立的“仿安酒业”。2021年,仿安酒业申请了一项外观设计专利,名字叫“酒瓶(川派安心-墨绿)”。授权公告后,安心酒业的人一看,血压当场就上来了——这瓶子的轮廓、比例、甚至连瓶盖和瓶身上的装饰环,跟自家的葫芦瓶简直就是一个模子里刻出来的。
2022年8月,安心酒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他们的理由很明确:仿安酒业的这个专利,跟我们在先取得的注册商标权冲突了,违反了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必须无效。
为了打赢这一仗,安心酒业拿出了厚厚的证据。首先是他们的文字商标“安心”及“河王”类的注册证,证明自己是“老字号”。更重要的是,他们拿出了那个葫芦形立体商标的注册证,证明那个独特的瓶子形状,早在2009年就已经是他们的专有商标了。此外,他们还提交了一份来自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那份判决里写得清清楚楚:安心酒业的葫芦瓶跟品牌已经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仿安酒业作为同行业者,理应避让。
面对挑战,仿安酒业也不甘示弱。他们在答辩中强调:我们的专利瓶身上纵向写着“川派安心”四个大字,这是我们自己合法注册的商标,只是把横排改成了竖排而已,这是正当使用。至于葫芦形状,那是白酒行业的通用设计,谁都能用。而且我们的瓶子没有你们那个立体商标特有的“三足”设计,怎么能算抄袭呢?
双方你来我往,争论的焦点集中在两点:第一,用“川派安心”是不是侵犯了人家的文字商标权?第二,也是最关键的一点,这个葫芦“形”,到底算不算撞脸?
【裁判结果】
经过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了裁决。结果出乎安心酒业的意料——维持仿安酒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
裁决书里是这么说的:关于文字,专利瓶身上的“川派安心”确实就是人家自己的注册商标,只是排列方式变了,这不算冲突。关于形状,虽然有点像,本专利包装瓶设计与证据2立体商标在立体形状、文字标识的显著特征部分均差别明显,同时认为安心酒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立体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基于此,认定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与该立体形状产生混淆的可能性较小,不构成冲突。
这意味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看来,仿安酒业的专利是合法的。
裁决书送到安心酒业手里时,法务部一片沉寂。几十年的心血打造的招牌,被别人拿去申请了专利,最后还被认定“不冲突”。换做是你,你能服气吗?
法律程序不相信眼泪,只相信规则。既然不服,那就只能进入下一个环节——行政诉讼。
安心酒业很快做出了决定:告!于是,安心酒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仿安酒业为第三人,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那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会怎么判?那个葫芦瓶在一审法官眼里,到底是“通用设计”还是“恶意抄袭”?
这一切,且听下回分解。
【小结】
一句话来说,注册商标被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撞脸”咋办?拿起法律的武器,程序上,对外观设计提起无效宣告,对无效宣告的决定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实体上,让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在本案中得以实施,伸张正义,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吴烨,我们下次再会。
【参考案例】【案号】 (2024)最高法知行终522号
【裁判要旨】判断外观设计专利是否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相冲突,应当综合考虑外观设计整体及其设计特征是否能够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其与在先注册商标标识的近似程度,以及外观设计产品种类与在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似程度,判断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是否可能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是否有摹仿他人在先注册商标、误导公众的意图或者行为,可以作为判断的参考因素。
【相关法条】
《专利法》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所称的合法权利,包括就作品、商标、地理标志、姓名、企业名称、肖像,以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享有的合法权利或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