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专利侵权设备是租来的,可以继续使用吗?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被诉专利侵权设备是租来的,可以继续使用吗?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
实践中,有的产品制造商会遇到这样的问题:自己租赁的生产设备被他人起诉指控为专利侵权产品,被要求停止使用。制造商们认为,自己不知道被诉生产设备是专利侵权产品,并且已经支付了合理租金,为什么不能使用?那么,当租赁的生产设备属于专利侵权产品时,承租人是否可以继续使用该生产设备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小霆公司是一家以研发、生产和销售汽车配件的企业。小霆公司为了生产汽车刹车片向贝贝公司租赁了几台刹车片热压机,并支付了合理租金。贝贝公司的刹车片热压机交付后小霆公司便开始了正常生产。突然有一天,小霆公司收到了法院的应诉通知,刹车片热压设备供应商小松公司以贝贝公司制造、小霆公司使用的刹车片热压机(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侵害其名称为“一种新能源汽车刹车片热压成型设备”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为由,将贝贝公司与小霆公司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包括要求小霆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被诉侵权产品。
小霆公司对此感到十分震惊与焦虑,于是委托了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进行调查。经过调查小霆公司发现,贝贝公司制造的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小松公司的专利技术,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贝贝公司并未获得小松公司的专利许可。由于小霆公司在向贝贝公司租赁被诉侵权产品时对此并不知情,且支付了合理租金,律师建议小霆公司主张合法来源抗辩。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霆公司辩称其使用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且支付了合理租金,可以继续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
本案中,小霆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其租赁被诉侵权产品使用并支付了合理对价,至一审判决作出前,其租赁期限并未到期,且小霆公司已支付部分租金,据此,法院认定小霆公司合法来源抗辩成立,并对小松公司请求小霆公司停止使用被诉侵权产品行为的诉请不予支持。
【小结】
一句话来说,被诉专利侵权设备是租来的,需要停止使用吗?答案是:被诉侵权人能够提交证据证明,侵权产品系其租赁而来且租赁期限尚未届满,其已支付合理租金且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产品系侵权产品的,其合法来源抗辩可以成立;在已支付合理租金范围内,可以继续使用。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们下次再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