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律师搬砖记
知识产权律师搬砖记
MissWuye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60王培培:首字不同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吗?
5 minutes Posted Jun 16, 2026 at 2:19 pm.
0:00
5:43
Download MP3
Show notes

各位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王培培,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首字不同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吗?

本次分享是为了普法目的创作,分享中使用的企业名称、商标名称均作了化名处理,如有雷同,请勿对号入座。

开篇之前,我先说一下关于首字不同的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的相关法律规定,在《商标审查审理指南》中明确规定,首字读音不同、字形明显不同的商标,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那在实务中,知识产权局和法院是否都按照这个法律规定来认定的呢?


我们来看一则案例:
贝贝公司的贝总由于喜欢吃贝贝南瓜于是就注册了“贝之南”商标
。“贝之南”商标注册成功后没多久就被小松公司提起了无效宣告,理由是贝之南商标与小松公司在先注册的松之南、霆之南、叶之南、安之南商标近似。


在无效宣告阶段,知识产权局认为贝之南商标和松之南、霆之南、叶之南、安之南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近似,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对贝之南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贝贝公司不服,就提起了诉讼。诉讼阶段,法院也认为,贝之南商标和松之南,霆之南等商标构成近似,因此维持了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定。


当然,实践中也有相反的案例:
小霆公司注册了“霆下来”商标,被他人提起无效宣告,理由是“霆下来”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走下来”商标近似。知识产权局认为,霆下来和走下来两个商标的首字读音不同,字形也明显不同,因此认定为不构成近似商标。但是,无效宣告的申请人不服,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审维持了北京知识产权也认定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维持了无效宣告裁定。申请人还是不服,于是提起了二审。二审法院就做出了完全相反的认定。二审法院认为霆下来和走下来两个商标虽然首字的读音不同,但判断商标近似,不能割裂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而应该整体比对,也就是说,不能忽略“下来”二字,只对比“霆”和“走”。


所以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以上两则相反的案例,我们来看一下,法律规定是首字读音不同、字形明显不同的商标,不应判定为近似商标,而实践中,不管是知识产权局还是法院既有按照相关规定来认定的,也就是认定不构成近似商标,也有不按照相关规定来认定的,认定构成近似商标。两种认定结果都存在。这是为什么呢?因为商标审查中一个重要的原则:个案认定原则。


这其中还存在一个实务经验——一审法院很少推翻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裁定。这意味着如果你在无效宣告阶段取得不理想的结果,进入诉讼阶段,这个结果很难被推翻。


一句话总结,首字不同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吗?法律规定不构成。但是判断商标近似与否,不仅要从商标的音、形、义三个基础要素判断,不仅要对比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也应整体对比,整体观察。那在整体对比的基础上,根据个案认定原则,部分案例知识产权局和法院就认定首字不同的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今天的分享到此结束,我是知产四方馆的王培培,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