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律师搬砖记
知识产权律师搬砖记
MissWuye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59吴烨:营收5400元为什么判赔10万元连带责任?
8 minutes Posted Jun 15, 2026 at 11:57 am.
0:00
8:57
Download MP3
Show notes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59吴烨:营收只有5400元为什么判赔10万元连带责任?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吴烨,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营收只有5400元为什么判赔10万元连带责任?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已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
上次我们分享的案例当中,代理机构为反复恶意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提供了代理服务,构成了帮助侵权,被法院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在10万元以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该代理机构在代理商标注册过程中仅收取了5400元的服务费。营收5400,判赔10万元连带。代理机构连连喊冤,叫苦不迭。让我们一起再透过这个案件来观察分析判赔10万元的底层逻辑。
【分析】
第一,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赔偿数额的确定是有顺序的,首先是按照原告所受的实际损失,本案中,原告实际损失可以明确,不考虑被告因侵权行为的获利。
《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按照这个规定,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是有顺序的,首先按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实际损失确定,在实际损失能够确定的情况下,不再考虑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案中,被告金某公司反复恶意注册与“蓝妹啤酒”近似的商标,原告只能通过商标异议、申请无效宣告、提起诉讼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原告提交了收费通知单、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作为证据,显示提交商标异议申请一件含税费收费为 2938 元,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答辩一件含税收费为 3202元,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一件含税收费为 3771 元,商标无效宣告申请证据交换 3021 元;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为蓝某公司提供商标异议、无效宣告、代理诉讼等服务,收取蓝某公司共计 155600.4元,该费用是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是可以确定的实际经济损失。
第二,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最后一句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因为在商标异议、无效宣告、商标行政诉讼中是能解决商标是否准予注册或是否维持有效的问题,但是,被告不停反复注册,原告不胜其扰,并且,被告申请注册成本低,而原告提出异议和无效宣告的成本高,被告是以小博大,原告必须想办法制止被告金某公司反复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于是,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本诉。原告为证明本案的合理维权支出,提交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证据显示,律师事务所代理民事诉讼部分,担任一审、二审、保全、执行阶段的委托代理人,一审基础律师费为 100000 元。此项费用为原告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这句话单列出来,独立于前面的计算损失的顺序,也就是说,不论是按照原告的实际损失还是按照被告的获利确认赔偿数额,都不影响“合理开支”单独确定。
【小结】
一句话来说,营收只有5400元为什么判赔10万元连带责任?因为按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赔偿数额的确定是有顺序的,首先是按照原告所受的实际损失,实际损失不能确定的菜考虑被告因侵权行为的获利,同时,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原告实际损失、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都是明确的,因此法院判决代理机构构成共同侵权的情况下判决其在10万元以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吴烨,我们下次再会。
【相关法条】
第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当事人主张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四款确定赔偿数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