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赠品行为属于销售行为吗?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提供赠品行为属于销售行为吗?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
实践中,有的商家采用买赠促销模式,把专利侵权产品当作免费赠品随主商品一起交付给消费者。商家们认为,将专利侵权产品作为赠品免费赠送给消费者,没有单独收费,不构成销售行为,因此不构成侵权。那么,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将专利侵权产品作为赠品提供给消费者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销售行为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小霆公司是一家以研发、生产和销售通用机械设备的企业。小霆公司为了增加其研发、生产的钢筋滚焊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在销售钢筋滚焊机时向消费者免费赠送与之配套的缠丝机。小霆公司之所以将缠丝机作为赠品免费赠送给消费者,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缠丝机作为钢筋滚焊机的配套产品,很多消费者在购买钢筋滚焊机的同时会一并购买缠丝机,将缠丝机作为赠品正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能够增加自身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二是小霆公司并未研发自己的缠丝机,其生产的缠丝机(以下简称被诉缠丝机)使用的是其竞争对手小松公司的专利技术,而小霆公司并未获得小松公司的专利许可,小霆公司也知道直接销售被诉缠丝机可能构成侵权,于是小霆公司就将被诉缠丝机作为赠品随钢筋滚焊机一起交付给消费者,以达到规避侵权风险的目的。
小霆公司采用的这一买赠促销模式使其研发、生产的钢筋滚焊机产品销量大增。但好景不长,突然有一天小霆公司收到了法院的应诉通知,小松公司以小霆公司制造、销售的被诉缠丝机侵害其专利权为由将小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小霆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小霆公司辩称,被诉缠丝机属于钢筋滚焊机的配套赠品,没有在合同中单独计价,系配套在钢筋滚焊机中计价销售,并非单独销售,故其未实施销售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商业惯例及交易实质,赠品属于销售者为达成主商品交易的一种促销手段,其价值已经隐含在付费主商品的利润中,消费者一旦完成主商品的购买,实质上已为赠品支付了相应对价,故商品交易中赠与赠品行为应当视为整体销售行为的一部分。
【小结】
一句话来说,提供赠品行为属于销售行为吗?答案是:被诉侵权人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将被诉侵权产品作为赠品提供给他人的,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销售行为。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们下次再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