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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54吴烨:代理反复恶意注册商标构成帮助不正当竞争侵权?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吴烨,我今天分享的案例将给商标代理机构敲响警钟。主题是代理机构代理反复恶意注册商标构成帮助不正当竞争侵权吗?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已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
还记得反复恶意注册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吗?在那个案例当中,商标注册人构成侵权,这是很容易理解的。商标代理机构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提供了专业的咨询服务,代理提交了涉案商标的申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客观上来说,对于申请人的反复恶意注册确实是提供了“帮助”,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呢?我们继续拆解这个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25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10反复恶意注册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简介】
在金某反复恶意注册的商标是由商标代理机构谷某代理公司代理的。代理机构在代理反复注册的“蓝某”商标,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在这个过程中,经历过驳回,也经历过被提出商标异议、无效宣告,还经历过行政诉讼。谷某公司接受金某公司委托,为金某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十九个商标中的十五个商标,并代理商标异议及无效宣告答辩等商标事宜。早在 2018 年 5 月 24 日,谷某公司代理注册的涉案第 254**641 号“蓝某啤酒”商标已被驳回申请。 2019 年 6 月 27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金某公司的抢注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谷某公司明知金某公司所委托注册的商标系恶意抢注商标,仍接受金某公司委托提供商标代理服务。
【解析】谷某公司到底构不构成帮助侵权呢?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第二,本案中,谷某公司作为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对于接受委托申请的商标应尽到积极的审查注意义务,对于可能存在不得注册情形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第三,无法否定明知。谷某公司作为专业商标代理机构,蓝某公司的“蓝妹”系列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影响,其代理注册的“蓝魅啤酒”商标被驳回后,特别是在法院对金某公司的注册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后,明知金某公司系恶意注册商标,仍接受金某公司委托提供商标代理服务,构成帮助侵权,应与金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法院判定谷某公司构成帮助侵权,应与金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小结】
一句话来说,代理反复恶意注册商标注册构成帮助不正当竞争侵权吗?构成,主观上明知当事人所委托注册的商标系恶意抢注商标,客观上接受委托提供商标代理服务,构成帮助侵权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吴烨,我们下次再会。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吴烨,我今天分享的案例将给商标代理机构敲响警钟。主题是代理机构代理反复恶意注册商标构成帮助不正当竞争侵权吗?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已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
还记得反复恶意注册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吗?在那个案例当中,商标注册人构成侵权,这是很容易理解的。商标代理机构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提供了专业的咨询服务,代理提交了涉案商标的申请,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客观上来说,对于申请人的反复恶意注册确实是提供了“帮助”,是否构成共同侵权呢?我们继续拆解这个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25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10反复恶意注册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情简介】
在金某反复恶意注册的商标是由商标代理机构谷某代理公司代理的。代理机构在代理反复注册的“蓝某”商标,并不是一帆风顺的,在这个过程中,经历过驳回,也经历过被提出商标异议、无效宣告,还经历过行政诉讼。谷某公司接受金某公司委托,为金某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十九个商标中的十五个商标,并代理商标异议及无效宣告答辩等商标事宜。早在 2018 年 5 月 24 日,谷某公司代理注册的涉案第 254**641 号“蓝某啤酒”商标已被驳回申请。 2019 年 6 月 27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金某公司的抢注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谷某公司明知金某公司所委托注册的商标系恶意抢注商标,仍接受金某公司委托提供商标代理服务。
【解析】谷某公司到底构不构成帮助侵权呢?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本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第二,本案中,谷某公司作为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对于接受委托申请的商标应尽到积极的审查注意义务,对于可能存在不得注册情形的,应当明确告知委托人。
第三,无法否定明知。谷某公司作为专业商标代理机构,蓝某公司的“蓝妹”系列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影响,其代理注册的“蓝魅啤酒”商标被驳回后,特别是在法院对金某公司的注册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后,明知金某公司系恶意注册商标,仍接受金某公司委托提供商标代理服务,构成帮助侵权,应与金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法院判定谷某公司构成帮助侵权,应与金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小结】
一句话来说,代理反复恶意注册商标注册构成帮助不正当竞争侵权吗?构成,主观上明知当事人所委托注册的商标系恶意抢注商标,客观上接受委托提供商标代理服务,构成帮助侵权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吴烨,我们下次再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