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律师搬砖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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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53马海霞:【捐献原则】专利说明书能否直接纳入专利保护范围?
4 minutes Posted Jun 5, 2026 at 2:15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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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在专利说明书中描述但未记载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可以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马海霞,今天我给大家分享的主题是仅在专利说明书中描述但未记载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可以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系根据司法实践改变的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如果一项技术方案仅仅在专利说明书或附图中被描述,却没有被写进权利要求书中,那么这项技术方案就被视为专利权人自愿“捐献”给了社会公众。在后续的维权诉讼中,专利权人不能再通过“等同原则”将其强行纳入保护范围。下面我以一个案例来阐述,案例名称:“磁吸式”无线充电器专利侵权案。

1. 案件背景
原告“小松科技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手机配件研发的企业,拥有一项名为“一种快速散热的无线充电底座”的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的核心创新点在于通过磁吸结构实现充电底座的快速拆装与散热。

被告“小霆电子厂”是一家小型代工厂,其生产并销售的一款无线充电器在结构和功能上与原告的产品高度相似。小松充科技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小霆电子厂侵犯其专利权。

2. 核心技术特征比对
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1中明确记载了以下核心技术特征:
“所述充电底座与散热风扇之间通过‘螺纹卡扣’进行固定连接。”

然而,原告在专利说明书的第[0025]段中,为了展示更多的实施方式,曾这样描述:
“作为本实施例的另一种替代方案,充电底座与散热风扇之间也可以通过‘强力磁吸’的方式进行连接,同样能够实现便捷拆装的技术效果。”

被告小霆电子厂生产的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恰恰是说明书中提到的“强力磁吸”连接方式,而没有使用权利要求中限定的“螺纹卡扣”。

3. 双方的诉辩主张
(1)原告(小松科技)主张:虽然被诉产品使用的是“强力磁吸”,但这与专利中的“螺纹卡扣”在实现“便捷拆装”的功能和效果上是基本相同的,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的等同特征。因此,被告构成等同侵权。
(2)被告(小霆电子厂)抗辩: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书白纸黑字限定了是“螺纹卡扣”,而自己的产品是“磁吸连接”。原告在说明书中明明写到了“磁吸”方案,却在申请专利时没有将其写入权利要求进行保护,这属于原告自己放弃了该方案,根据“捐献原则”,被告不构成侵权。

4. 法院审理与裁判逻辑
法院经过审理,最终驳回了原告小松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裁判的核心逻辑如下:
(1)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公众在阅读专利文件时,有权信赖权利要求划定的边界。原告在权利要求中明确限定了“螺纹卡扣”,就意味着其主动排除了其他连接方式。
(2)捐献原则的适用:原告在说明书中明确披露了“强力磁吸”这一替代方案,但在申请过程中未将其纳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对于仅在说明书中描述而未在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视为专利权人将其“捐献”给了社会公众。
(3)禁止“两头得利”:原告不能在申请专利时,为了更容易获得授权而将权利要求写得较窄(仅写螺纹卡扣),而在维权时又试图通过等同原则,把说明书中已经披露但未要求保护的方案(磁吸)重新“捞回来”。这种做法损害了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

5. 案例启示
这个案例给所有的创新主体和专利申请人敲响了警钟:
(1)权利要求书是保护的“围墙”:说明书是展示技术的舞台,但权利要求书才是法律保护的围墙。所有你希望获得排他性保护的核心技术方案及重要的替代方案,都必须尽可能写进权利要求书里。
(2)撰写策略至关重要:在专利申请阶段,如果发现某个技术点有多种实现方式(如螺纹、磁吸、卡扣等),应尽量在独立权利要求中使用适当的上位概念(如“可拆卸连接件”),或者通过从属权利要求将各种具体的替代方案逐一进行保护,避免因撰写疏漏导致珍贵的技术创新被“无偿捐献”给公众。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马海霞,欢迎关注我们知产四方馆,我们下次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