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开原单位一年内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归谁?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员工离开原单位一年内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归谁?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
随着科技行业竞争加剧,核心技术人员频繁跳槽成为常态。员工离职后短期内在新单位作出与原单位技术相关的发明创造,容易引发权属争议。原单位通常认为员工利用在原单位积累的技术经验和资源完成发明,相关权利应归其所有;而新单位则往往主张其提供了物质技术条件或组织了研发工作,从而要求享有相关权利。那么,在员工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若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相关,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究竟应归原单位还是新单位?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小霆公司是一家以研发、生产和销售医疗电子设备产品以及体外诊断产品为核心业务的企业。小霆公司为了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投入大量资金研发一款新型血气分析设备,小霆公司的贝贝工程师参与了这一研发项目。在小霆公司研发出上述血气分析设备之前,贝贝工程师从小霆公司离职,并于离职后半年内入职了小霆公司的竞争对手小松公司。贝贝工程师入职小松公司后,小松公司组织贝贝工程师等技术人员研发一款血气分析仪,并提供相关物质技术条件。有了贝贝工程师的加入小松公司的研发工作很快取得了突破,小松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研发成果,以小松公司为申请人、贝贝工程师为发明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一件名称为“血气分析仪及其血气生化测试卡”的发明专利申请(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申请)。
小霆公司得知这一情况后迅速咨询了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经过律师的分析与解答,小霆公司果断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小霆公司原员工贝贝工程师离职后不满一年,即以小松公司名义提起涉案专利申请;因该专利申请所涉发明创造与贝贝工程师在小霆公司的本职工作有关,故专利申请权应当归小霆公司所有。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发明创造是贝贝工程师与小霆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后一年内作出的,且与其在小霆公司任职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相关,故涉案专利申请权属于小霆公司。
小松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确认涉案专利为职务发明创造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作出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曾是主张权利的原单位员工;二是该员工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三是发明创造是员工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四是发明创造的内容与该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
本案中,小霆公司员工贝贝工程师从公司离职后一年内对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是涉案专利的发明人,涉案专利与贝贝工程师在小霆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具备上述四个条件,应依法确认涉案专利是小霆公司的职务发明,涉案专利申请权属于小霆公司。
【小结】
一句话来说,员工离开原单位一年内作出的职务发明创造归谁?答案是:员工离开原单位一年内作出的、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是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于原单位;即便该发明创造也与该员工在新单位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任务有关,新单位亦不能当然因此对该发明创造享有权利。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们下次再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