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同类别商品上摹仿他人的知名商标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在不同类别商品上摹仿他人的知名商标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
实践中,许多企业和个人为了借助知名商标的商誉提升自身产品的吸引力,在商标注册及使用过程中,通过摹仿、攀附他人知名商标,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中注册或使用与知名商标近似的标志,也就是人们常说的跨界“傍名牌”。由于是在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中申请注册与知名商标近似的标志,这种商标注册申请许多都能获准注册。那么,此类商标获准注册后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小霆公司是一家销售汽车内饰的电子商务公司,小霆公司为了借助汽车自动驾驶领域知名公司——贝贝公司在第9类“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注册的“apollo及图”商标(以下简称引证商标)的商誉,提升自身产品的吸引力,摹仿贝贝公司的引证商标申请注册了“apola及图”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内饰件”等商品上。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区别仅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诉争商标“apola”将引证商标“apollo”尾部的“lo”替换成了“a”;其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不同。由于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不同,小霆公司的诉争商标顺利获准注册。
小霆公司的诉争商标获准注册后,贝贝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就监测到了这一情况。贝贝公司得知后,便以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请求宣告诉争商标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贝贝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贝贝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显示,“Apollo”作为首批“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建设”自动驾驶领域的创新平台,具有较高知名度,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在“计算机程序”商品上经过持续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在我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泛知晓并享有较高的声誉,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已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驰名的“计算机程序”商品具有较强的关联性。结合小霆公司在多个类别上注册有多件“apola”商标,主观恶意明显等事实,可以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诉争商标被宣告无效。
【小结】
一句话来说,在不同类别商品上摹仿他人的知名商标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答案是:存在以下几方面的法律风险:
第一,在不同类别商品上摹仿他人的知名商标,一旦被摹仿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摹仿者的商标极有可能被他人请求宣告无效,导致摹仿者丧失商标专用权。就像上述案例中贝贝公司的引证商标被二审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最终小霆公司的诉争商标被宣告无效。
第二,在不同类别商品上摹仿他人的知名商标同时还使用了该商标,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侵权恶意明显、情节严重,可能适用1-5倍的惩罚性赔偿。
第三,在不同类别商品上摹仿他人的知名商标同时还使用了该商标,可能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巨额罚款以及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用于制造侵权商品的工具。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们下次再会。
【相关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