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律师搬砖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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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27吴烨:商标类犯罪可以和解吗?
6 minutes Posted May 5, 2026 at 12: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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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类犯罪可以和解吗?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吴烨,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商标类犯罪可以和解吗?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贾小松原是小松电器公司工厂的车间主任,三年前离开小松电器,开了自己的工厂也生产小家电。基于某种原因,贾小松在他生产的小家电上使用了小松商标。三年了,一直相安无事。有一天,警察突然上门调查,原来小松公司整理了材料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贾小松急了,赶紧联系小松总,积极协商,表示知道错了,愿意赔偿损失600万元,请求小松公司向公安机关撤回报案。经过贾小松来求原谅也表示谅解。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小松公司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撤案申请和谅解书。贾小松满心期待这场刑事危机能够了结。但是等来的是公安机关不同意撤销案件的结果,理由是虽然商标侵权属于是两个公司之间的事,但是,假冒注册商标除了侵害商标注册人的权益之外,还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扰乱了市场管理秩序,犯罪嫌疑人取得受害单位的谅解,不影响犯罪的构成。这就引出来我们第一个知识点,假冒注册商标类的犯罪,属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类型。
既然如此,在假冒注册商标类犯罪案件中,积极退赔获得被害人谅解还有价值呢?答案是肯定的。在最高院公布的典型案例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刑终632号刑事案件中,有一个当事人杨某某,因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在二审期间积极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降低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具备了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二审改判“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缓刑5年”。
因为商标是一种私权,商标侵权行为通常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商标民事侵权案件都是允许当事人和解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那么,《刑法》第213到215条规定的与注册商标有关的犯罪是否允许和解?我们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回答这个问题。
第一,商标类犯罪是不允许刑事和解的。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允许和解的犯罪类型是规定在第四章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和第五章的侵犯财产犯罪。而《刑法》213-215条规定的与注册商标有关的犯罪属于《刑法》第三章,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范畴,不允许和解。
第二,虽然不能刑事和解,但被告人可通过民事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从而影响量刑。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商标权人可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取得权利人谅解的,可以从宽处罚,包括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第三,以上案例说明,只要积极赔偿,获得受害人谅解,二审都有机会改判。
综上所述,虽然商标类犯罪不属于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但是,如果被告人在诉讼中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争取从轻处罚。一句话来说,商标类犯罪不属于可以和解的刑事案件,但是,如果被告人在诉讼中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争取从轻处罚。
相关法条包括《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
以上是我今天分享的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