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律师搬砖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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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26马海霞:企业代理国外品牌是否可以在外文商标上附加中文商标?
5 minutes Posted May 4, 2026 at 12:1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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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马海霞。今天我分享的主题是《企业在代理国外品牌期间,是否可以在外文商标上附加中文标识?》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很多企业在代理国外品牌产品时,为了便于国内消费者识别,一般也会选择附加相应的中文标识共同使用在商品上,以此增强该品牌在国内的普适度和影响力。在不违反我国《商标法》关于商业标识的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根据需求在相应品牌上添加其需要的中文标识。如果外文品牌在中国有总代理商,基于良好合作关系,中文标识的创作通常由该总代理商负责。如果代理关系终止,双方对中文标识归属没有确定,而中文标识被代理商在中国注册为商标的情况下,该中文商标专用权益的归属以及外文品牌,新的代理商是否有权继续使用该中文标识?变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为说明上面的问题,结合身边的一个真实的案例予以说明:

贝贝公司是泰国品牌赤霞虾女冬阴功酱料在中国的总代理商,这个“赤霞仙女”商标即属上述情形下的中文标识。

在这样的一个侵权的案例中,法院认为:

中国的代理商贝贝公司使用迟霞仙女所标识的产品来源,不仅指向泰国的品牌公司,还承载了泰国品牌良好的品质和声誉,形成了附载在该标识上的特有利益,而这些均源于泰文品牌公司的产品。判断某一标识经使用产生的原始利益归属,并非考察标识的称谓本身由谁创造,而是应当考虑消费者将该标识与何种商品相联系,进而判断相应标识利益的归属。在我所介绍的这个案例中,在代理关系的存续期间,相关消费者对赤霞仙女的认知均是与泰国品牌公司及其产品相关联。中国代理商贝贝公司主张其是赤霞仙女的原创者,并以此作为享有商标权益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因此,基于这种代理关系,存在国内代理商在外国品牌产品上使用中文标识的行为,实质上会被认定为外国品牌所有者对中文标识的使用行为。由此产生的商标注册前的权益应当归属于外国品牌企业及持家仙女,属于泰文品牌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

关于泰文品牌新的代理商对赤霞仙女标识的使用的性质认定,法院认为,根据泰文品牌新的代理商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泰文品牌新的代理商使用。赤霞仙女经泰文品牌公司授权,且标识的使用方式系沿袭之前代理商的使用方式,泰文泰文品牌新的代理商有权在原有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并不构成侵权。故在之前的代理商及贝贝公司与泰文品牌公司的代理关系结束以后,泰文品牌新的代理商沿袭之前的方式,使用赤霞仙女标注泰文品牌公司生产的产品。并不会使相关公众的认知发生混淆。

通过这个贝贝公司赤霞仙女这样一个商标注册中文被诉侵权的案例,可以看出,法院认定,中文标识属于外文品牌公司的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但外文品牌公司新代理商对该中文标识的使用行为受到一定的限制,仅限于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若超出了原使用范围,仍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风险。

进一步的,外文品牌公司对中文标识有在先使用权,而之前代理商有商标专用权,对于消费者而言,二者是否有混淆之虞,根据上面的这个案例可以知道,基于这种代理关系的存在,国内企业在外国品牌产品上使用中文标识的行为,实质上会被认定该外国品牌所有者对中文标识的使用使用行为。在商标获准注册前的商标权益应该归属于外国品牌企业。

那么,国内代理商未经授权将该中文标识申请注册,被代理人实际上有权对该商标注册提出异议,且基于这种代理关系,这种商标注册申请是不被允许准的。即便被代理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而使得这种商标注册申请获准,基于这种代理关系存在的前提,这样的注册商标也有可能会被认定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经营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在这个案例当中,贝贝公司作为泰国公司持家仙女品牌的代理商,也是面临着这样的境遇。

综上所述,建议国内企业准备在国外品牌上增加中文标识时,应当和国外企业就中文标识的权益归属做明确的约定,若无法达成有利的合意,建议企业可以考虑在国外品牌产品上,使用企业在相关类别商品上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以保护自身中文标识的权益。

相关法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感谢大家的聆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