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ow notes
大家好! 我是知产四方馆的吴烨 ,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短语商标缺乏显著性?过五关成功注册》是一个真实的案例,是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2025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例1。
【案情简介】一家英国公司推出的一种特制的香水英文名为“THETRAGEDY OF LORD GEORGE”,翻译成中文是“乔治勋爵的悲剧”,英文商标早在2016年就在我国获准注册。2021年6月英国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中文商标“乔治勋爵的悲剧”,却是历经四年波折过了五关才转悲为喜:第一关,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第二关,商标驳回复审,被驳回;第三关,行政诉讼一审,被驳回;第四关,行政诉讼二审,被驳回;第五关,行政诉讼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一锤定音,可以注册,顺利过关!
前四关的驳回,核心观点是“乔治勋爵的悲剧”使用在香水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标志,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英国公司收到驳回通知的第一反应是what!Why?对应的英文商标不都已经核准注册了吗?来中国,起个中文大号怎么就不认得我了?就是以非常朴素的常情常理来看这个问题,这个商标应该注册。坚持启动法律赋予的全部救济途径最终获得了好的结果。
【分析和思考】案子能够被启动再审并最终取得好的结果,这家英国公司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一定是做对了一些事情,我查阅了判决书原文,总结了以下几点经验供我们学习:
第一,提供对应的英文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的证据,同时提供了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的证据“乔治勋爵的悲剧”的短语对应的英文“THETRAGEDY OF LORD GEORGE”已经获准注册。同类的短语,“蓬帕杜夫人的茶杯”“花花公主的秘密”“莎菲女士的日记”“奥德利夫人的秘密”等多枚商标均已核准注册,而且核定使用商品均在第3类“香水”等商品上。
第二,提供“乔治勋爵的悲剧”商标使用证据,证明从2020年起,这种香水在天猫、京东、微信商城等平台上开店,且在线下开设门店,线上、线下多渠道结合销售,为便于中国消费者识别,以“乔治勋爵的悲剧”自称。
第三,提供市场对“乔治勋爵的悲剧”认知的证据,证明这种香水进入市场后,形成了相应的市场认知,在网易、新浪、微信公众号、小红书等平台,多名消费者、相关媒体发布信息或报道,将“乔治勋爵的悲剧”用来称呼这家英国公司特定款香水产品。例如,2020年2月21日,微信公众号上,他人发布的文章中提到,“乔治勋爵的悲剧实在是一支优秀的香水”。2019年7月29日,新浪微博上,他人发布标题为“每日一香英国公司乔治勋爵的悲剧 The Tragedy of Lord George”的文章中提到,“这支香水的名字:乔治勋爵的悲剧,一看就是有故事的”。2019年9月25日,小红书上,他人发布了笔记,标题为“潘海力根 乔治勋爵的悲剧”,笔记中提到,“这个系列里我最想收的就是这支鹿头——乔治勋爵的悲剧”。
第四,在程序上,二审向法院提交了《变更审理方式申请》,请求开庭审理,且提交新证据。这一点非常关键,懂得都懂。我们国家案子多,法官少,如果在形式上都没有足够的材料显示原审判决可能存在问题,承办法官可能会采用书面审理,当事人还没反应过来呢,维持原判的判决就到手了。所以,坚持走程序,还要坚持用对的方法走程序,当事人的愿望、办案律师的态度、大家的坚持、证据的支撑对于案件的发展都有帮助。
最后,在大家的努力下,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案件,查清事实后直接改判。最高院的判词水平非常高,我们来学习。再审认为,“乔治勋爵的悲剧”这一文字组合并非日常生活中固定搭配的词语或词汇,其构成、含义、呼叫具有一定独特性,构成元素并非香水行业常见或惯用的标志,整体具有识别特征。并且,“乔治勋爵的悲剧”作为商标使用在香水等商品上,既不是与该商品相关的宣传用语或描述性词语,也与香水等商品的功能、用途或者其他特点没有关联。从相关行业的商标注册情况来看,已经有不少与此风格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在案证据,相关公众已将“乔治勋爵的悲剧”用于指代特定款香水,易于将其视为指示商品来源的标志。可见,“乔治勋爵的悲剧”商标使用在香水等商品上,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固有显著特征。故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结语】
我们回顾一下本文的主题:短语商标缺乏显著性能注册吗?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给出了标准答案:判断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当以诉争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的普遍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只要具备足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即符合商标注册显著性的条件。
首先,要考虑商标标志本身的外观,审查其主要识别部分或标志整体是否具有识别性。
其次,要考虑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商标标志显著性与商标标志和商品、服务的关联性之间存在反向关联,即商标标志与商品、服务的关联性越强,显著性越弱,反之亦然。
再次,要考虑相关商品、服务行业情况和相关公众的认知情况。
一句话来说,审查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当根据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判断该商标整体上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相关法条】《商标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吴烨。
【案例来源】
商标:乔治勋爵的悲剧
商标申请号:第3类第57160445号
商标评审号:商评字〔2022〕第185202号
一审:(2023)京73行初237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2023)京行终6458号行政判决书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行再200号行政判决书
【案情简介】一家英国公司推出的一种特制的香水英文名为“THETRAGEDY OF LORD GEORGE”,翻译成中文是“乔治勋爵的悲剧”,英文商标早在2016年就在我国获准注册。2021年6月英国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中文商标“乔治勋爵的悲剧”,却是历经四年波折过了五关才转悲为喜:第一关,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第二关,商标驳回复审,被驳回;第三关,行政诉讼一审,被驳回;第四关,行政诉讼二审,被驳回;第五关,行政诉讼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一锤定音,可以注册,顺利过关!
前四关的驳回,核心观点是“乔治勋爵的悲剧”使用在香水等商品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识别为商标标志,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英国公司收到驳回通知的第一反应是what!Why?对应的英文商标不都已经核准注册了吗?来中国,起个中文大号怎么就不认得我了?就是以非常朴素的常情常理来看这个问题,这个商标应该注册。坚持启动法律赋予的全部救济途径最终获得了好的结果。
【分析和思考】案子能够被启动再审并最终取得好的结果,这家英国公司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一定是做对了一些事情,我查阅了判决书原文,总结了以下几点经验供我们学习:
第一,提供对应的英文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的证据,同时提供了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的证据“乔治勋爵的悲剧”的短语对应的英文“THETRAGEDY OF LORD GEORGE”已经获准注册。同类的短语,“蓬帕杜夫人的茶杯”“花花公主的秘密”“莎菲女士的日记”“奥德利夫人的秘密”等多枚商标均已核准注册,而且核定使用商品均在第3类“香水”等商品上。
第二,提供“乔治勋爵的悲剧”商标使用证据,证明从2020年起,这种香水在天猫、京东、微信商城等平台上开店,且在线下开设门店,线上、线下多渠道结合销售,为便于中国消费者识别,以“乔治勋爵的悲剧”自称。
第三,提供市场对“乔治勋爵的悲剧”认知的证据,证明这种香水进入市场后,形成了相应的市场认知,在网易、新浪、微信公众号、小红书等平台,多名消费者、相关媒体发布信息或报道,将“乔治勋爵的悲剧”用来称呼这家英国公司特定款香水产品。例如,2020年2月21日,微信公众号上,他人发布的文章中提到,“乔治勋爵的悲剧实在是一支优秀的香水”。2019年7月29日,新浪微博上,他人发布标题为“每日一香英国公司乔治勋爵的悲剧 The Tragedy of Lord George”的文章中提到,“这支香水的名字:乔治勋爵的悲剧,一看就是有故事的”。2019年9月25日,小红书上,他人发布了笔记,标题为“潘海力根 乔治勋爵的悲剧”,笔记中提到,“这个系列里我最想收的就是这支鹿头——乔治勋爵的悲剧”。
第四,在程序上,二审向法院提交了《变更审理方式申请》,请求开庭审理,且提交新证据。这一点非常关键,懂得都懂。我们国家案子多,法官少,如果在形式上都没有足够的材料显示原审判决可能存在问题,承办法官可能会采用书面审理,当事人还没反应过来呢,维持原判的判决就到手了。所以,坚持走程序,还要坚持用对的方法走程序,当事人的愿望、办案律师的态度、大家的坚持、证据的支撑对于案件的发展都有帮助。
最后,在大家的努力下,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案件,查清事实后直接改判。最高院的判词水平非常高,我们来学习。再审认为,“乔治勋爵的悲剧”这一文字组合并非日常生活中固定搭配的词语或词汇,其构成、含义、呼叫具有一定独特性,构成元素并非香水行业常见或惯用的标志,整体具有识别特征。并且,“乔治勋爵的悲剧”作为商标使用在香水等商品上,既不是与该商品相关的宣传用语或描述性词语,也与香水等商品的功能、用途或者其他特点没有关联。从相关行业的商标注册情况来看,已经有不少与此风格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在案证据,相关公众已将“乔治勋爵的悲剧”用于指代特定款香水,易于将其视为指示商品来源的标志。可见,“乔治勋爵的悲剧”商标使用在香水等商品上,能够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固有显著特征。故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结语】
我们回顾一下本文的主题:短语商标缺乏显著性能注册吗?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给出了标准答案:判断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当以诉争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公众的普遍通常认识为判断标准,只要具备足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即符合商标注册显著性的条件。
首先,要考虑商标标志本身的外观,审查其主要识别部分或标志整体是否具有识别性。
其次,要考虑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商标标志显著性与商标标志和商品、服务的关联性之间存在反向关联,即商标标志与商品、服务的关联性越强,显著性越弱,反之亦然。
再次,要考虑相关商品、服务行业情况和相关公众的认知情况。
一句话来说,审查诉争商标是否具有显著特征,应当根据商标所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通常认识,判断该商标整体上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相关法条】《商标法》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
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吴烨。
【案例来源】
商标:乔治勋爵的悲剧
商标申请号:第3类第57160445号
商标评审号:商评字〔2022〕第185202号
一审:(2023)京73行初237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2023)京行终6458号行政判决书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行再200号行政判决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