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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属于现有设计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依法不予保护吗?
最近在处理一些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的事情,而无效宣告程序周期比较长,一般需要4-6个月才能出结果,那有没有不需要无效宣告,就可以认为某件外观设计的专利权无用,或者是说该专利权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呢?
这种情况是有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36号的裁判要旨,明显属于现有设计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依法不予保护。
原因在于,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就是说,一项外观设计要获得专利授权,在申请专利之前不能被公开,即不能丧失新颖性。而明显属于现有设计的外观设计即已经丧失了新颖性,例如某些已经在展销会上展出的新产品,此时这些新产品的外观设计就已经被公开,即丧失了新颖性。而由于专利审查条件的限制,现实中确实存在有的企业使用这些已经展出的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且还获得了授权。但是,由于这些外观设计专利并不符合专利法有关“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的规定,本就不应获得授权,也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如果仍然禁止他人实施该外观设计,显失公平,也不符合专利法的立法目的,因此,依法不予保护。
可见,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中,如果被诉侵权方能够证明涉案外观设计属于现有设计,并不需要再对涉案专利进行无效宣告,因为该外观设计专利依法不予保护,使用其外观设计,不侵权。
今天的分享到此结束,我是知产四方馆的士子龙利松,咱们后续再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