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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的,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大家不要对号入座。
上回提到,老王头办厂开公司卖美甲,但却被他人以侵害商标权起诉。老王头有一个好友——贝总,二人因美甲相识。在老王头还是厂长的时候,就已经将自创的品牌,也就是上回提到的涉案商标授权给贝总使用,贝总就用这个品牌开了一家美甲店。但是近期,贝总也被告了,与老王头的案子是同一个原告,理由也是侵害商标权。贝总就问老王头:“这是咋回事,咋我也被告了呢?还真成难兄难弟了。”老王头经历了自己的案子,也稍微有了点法律常识,就说:“你别急,我是在涉案商标申请日前将品牌授权给你使用的,你的店也是在涉案商标申请日前成立的,咱问问律师看看能不能也使用先用权抗辩?”于是,老王头和贝总就相约一起咨询律师。
贝总能否主张先用权抗辩,关键看贝总作为涉案商标被许可使用人是否属于涉案商标的在先使用主体。贝总是在涉案商标申请日前拿到的授权并使用,所以贝总是在先已获授权许可的被许可使用人。在先被许可人能否主张先用权抗辩,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法院认为,在先使用主体包括“在先使用人”本人及在先已获授权许可的“被许可使用人”,如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而有的法院则认为,先用权抗辩仅应由在先使用人本人自行提出,在先使用人之外的其他人,无论是否取得在先使用人的同意,均无权提出先用权抗辩。
被许可使用人,除了有在先被许可使用人,还有在后被许可使用人,区分标准是获得商标授权的时间是在涉案商标申请日前还是后。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在后被许可使用人无权主张先用权抗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