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成员黄泽庭,今天轮到我给大家分享,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我的知名商品装潢被仿冒了,仿制品的销售者能简单以合法来源抗辩为由免除侵权赔偿责任吗?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的,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大家不要对号入座。
【基本案情】
小霆公司是知名产品“小霆牌活络油”的制造和销售厂家,该产品经长期市场经营与推广,其包装、装潢形成了显著的识别特征,具备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小霆公司的竞争对手小松公司生产的“活络油”产品在包装、装潢的色彩搭配、图案布局、文字排版等核心视觉要素上,与小霆司的“小霆牌活络油”高度相似;小松公司的合作伙伴老王公司明知该产品包装、装潢可能是仿冒的,仍对外销售该产品。小霆公司对此十分气愤,以小松公司与老王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松公司和老王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50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松公司生产、老王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活络油产品,所使用的包装、装潢与小霆公司的“小霆牌活络油”构成近似,二公司的行为均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但老王公司所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可免除赔偿责任。
小霆公司不服,认为老王公司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故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霆公司的“小霆牌活络油”经长期经营已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小松公司在其生产的“活洛油”产品上使用与该包装、装潢近似的设计,构成不正当竞争。老王公司作为药品类产品专业销售主体,明知已有在先判决认定小松公司相关包装、装潢使用行为构成侵权,仍继续采购、销售涉案被诉侵权产品,未履行合理审查注意义务,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应承担相应侵权赔偿责任。因此,二审法院判决小松公司赔偿小霆公司50万元,老王公司赔偿小霆公司10万元。
【小结】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其主观上须满足不知道销售的产品是侵权产品。一般情况下,销售者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法院会推定其主观上无过错。但法院在认定销售者的主观状态时也会审查销售者的注意义务。如果销售者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法院则会认定其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合理注意义务的考量因素包括涉案产品的知名度、销售者的经营规模、专业身份、涉案产品特殊性质等。
本案中,即便老王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但小霆公司的“小霆牌活络油”经长期经营已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老王公司作为药品类产品专业销售主体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不满足合法来源抗辩的主观要件,其合法来源抗辩不成立,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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