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诉讼中,三年不使用抗辩的“三年”起算时间
老王之前是开厂的,专门生产制造美甲,随着厂子的效益越来越好,就成立了公司,由王厂长转身成了王总。
有一天,王总突然收到一张法院传票,说他被告了,说他现在使用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同,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
王总看了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后,非常的气愤。
一是因为他觉得原告商标的使用方式简直闻所未闻,有谁会在单独的一个假指甲盖上打标识?这简直不符合常理。
二是因为原告的注册商标和他还是厂长的时候使用的商标一模一样,只是当时法律意识浅薄,没有申请注册。
于是,王总就找律师咨询该怎么办?
律师经分析,提出的其中一个应对策略是: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抗辩。
什么是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抗辩?就是在侵害商标权诉讼中,如果原告在此前三年内没有实际使用这个商标,就不可能造成实际损害,那被告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原告有其他的证据他有其他的损失。
该这里有一个关键点:“此前”是指什么,什么之前?也就是“三年不使用”的计算时间。立法未明确,而司法实践中有三种观点:
观点1:被告提出三年不使用抗辩之日起算,向前倒推三年。
观点2: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日起算,向前倒推三年。广东省高院在2015年曾发布一个判决,对“三年”起算时间的认定就是这个观点。
观点3:原告起诉之日起算,向前倒推三年。
回归案件,原告提交的证据是在侵权行为发生之日后,起诉之日前。观点2是更有利于老王的。
至于老王这个案件是否有其他应对策略请听下回分解。
相关法条: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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