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律师搬砖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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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12吴烨:赠品上的商标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4 minutes Posted Apr 14, 2026 at 12: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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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吴烨,今天轮到我给大家分享,我今天分享的题目是赠品上的商标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结合刚刚分享的这个公众号推文,嗯,我们来一起学习一下。
这篇公众号推文上面的核心观点是这样的,就是在赠品上使用商标,它在特定情况下是构成商标性使用的。
两个点就构成商标性使用的情况:
第一,这个赠品是进入了流通市场的,大家记一个关键词是“流通市场”。
第二,商标在这个赠品上起到了识别作用,也就是说,它必须是具有识别作用的标识。后面会有举例来证明,什么样的情况下是不具有识别作用的。
接下来有5个案例,分别从这两个方面来说明,构成商标性使用和不构成商标性使用的情况。

第一个案例,他举的是一个叫震旦的商标,注册人举证,是内部期刊《震旦月刊》《经营理念》,是非公开出版物,没有办法证明这些内部刊物是已经进入了流通领域的。也不能证明为相关公众所知晓,所以这个证据没有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我们从他这个行文当中啊,反向来看,即便它属于是非公开出版物,假设我们能够证明它是已经进入了流通领域的话。也是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的。

第二个案例是恒大,恒大这个商标,它没有说具体在什么商品上,但他举例说恒大有1000枚银质纪念章,但是这个银质纪念章不论它是以赠送或者销售的形式流通,均是面向消费者,所以具有明显的商业目的。实际上呢,它是进入了流通领域的,构成商标性使用。

第三个案例是开心大药房,开心大药房因为药房里销售的产品,大部分都不是这个药房这个公司生产的。在药房的营销活动中,赠品包括有雕牌洗衣皂这些东西,那雕牌洗衣皂本身它是有生产厂商的。而且,雕牌洗衣皂上面也有自己的商标。它只是在这个雕牌洗衣皂上面附了一个标签是“开心人大药房”,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主要的理由是,这种情况下,他贴附的这个商标(标签)是不具有识别性的。

第四个案例是时尚经典,是商标申请人将他人生产的香皂片等商品装入包装盒内,在包装盒上面贴附自身的商标作为赠品,法院也是认为它是没有办法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的,不认为是构成商标性使用。

第五个案例是,这个alpine及图商标案,它是一种乐器,它在销售乐器时搭配了乐器箱包,在乐器箱包上使用了涉案商标。不管是认定这个乐器箱包,认定他是销售行为也好,或者是赠送行为也好。均认为属于是进入了流通领域,而且具有识别作用,所以,认定它属于是商标性使用,而且这里面提示到有一个细节,在商品的宣传资料和合同当中有说明是买A送B,随主商品交付这样的字样。

以上是我给大家的分享,感谢聆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