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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youtu.be/DXcEK6iCiB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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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訂的《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6條之1,其實是個很有針對性的「過渡條款」,主要是在處理過去的「派用人員」問題。
曾經有一部法律叫做《派用人員派用條例》,某些機關可以不用經過一般公務人員考試任用程序,而是用「派用」方式進用人員。後來政府認為這種制度不符合考試用人的原則,因此廢止了《派用人員派用條例》。
那原本已經在職的人怎麼辦?如果條例直接廢掉,這些人可能立刻失去身分或工作,因此增訂第36條之1來處理銜接問題。
條文核心意思是:
已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
→ 改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正式任用。
尚未具備任用資格者
→ 給予一定過渡期間,讓他們繼續以原派用身分服務,並透過考試、銓敘等方式取得資格。
為什麼114年又修法?
114年8月1日修正的重點,是延長部分派用人員的過渡安排,避免因期限屆滿而產生大量人事問題,讓尚未取得任用資格的人有更充裕時間完成轉任。
國考角度一句話記憶
第36條之1=「派用制度廢止後,既有派用人員如何轉任或繼續安置的過渡規定」。
另外針對考行政學、人事行政或一般行政的考生,以下整理「任用、派用、聘用、約僱」的差別:
「任用」是最正式的方式。通常必須先通過國家考試,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成為正式公務人員。具有完整的公務人員身分、保障、退休及撫卹制度,例如高考、普考、地方特考錄取的人員大多屬於任用人員。
「派用」是過去曾經存在的特殊制度。某些機關可以不經國家考試,直接派用人員擔任公職。由於不符合考試用人的原則,相關制度已經廢止,目前只剩下少數舊有派用人員依過渡規定繼續服務,不再新進派用人員。
「聘用」主要是為了延攬具有特殊專業能力的人才,例如法律、資訊、工程或研究領域的專家。聘用人員與機關之間是有期限的聘用關係,不具有正式公務人員身分,但能提供機關所需的專業知識與技術。
「約僱」則是機關為了補充行政或專案人力而採用的方式。約僱人員通常從事行政協助、專案執行或其他支援性工作,與機關之間是契約關係,同樣不具有正式公務人員身分,工作穩定性也較任用人員低。
簡單記憶的話:
任用:考試及格後成為正式公務員。
派用:過去的特殊制度,現在已廢止。
聘用:聘請專業人才。
約僱:補充行政或專案人力。
以上!阿芬祝福各位考生備考順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