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頭:
歡迎收聽建築建什麼?這是本頻道的第6集,我是這頻道的主人 翁sir。
前言:
今天要聊昨天9/7號晚間大直的工安事件,其實離我住家沒有多遠,那我知道這件事情的時候有點震驚老實講,那我們就針對疑點下去說明,至於其他事情就交給法律程序去處理。
內文
:首先我先講基泰建設背景,因為發生這些事件開始背起底,那基泰建設創辦人說是沈葆楨的後代,這事情我自己覺得很無聊,但我要講一下沈祖海建築師,沈祖海建築師在2005就過世了,我覺得媒體很糟糕,另外沈祖海建築師其實對於我們這些晚輩來說是很不錯的建築師,跟王大閎、陳其寬同個時期,另外也獲得過第三屆傑出建築師。
目前整個公安事件要釐清的事情大概有以下幾點:
1. 連續壁深度不足,一般我們在挖地下室時,以雙北最常見就是連續壁拿來當擋土支撐的牆壁,施工順序是先做島溝,然後吊掛鋼筋籠在灌漿,那問題就來了,如果營造廠是按照結構技師的圖說施工,那為什麼會有問題?會導致鄰房的土壤下沉?我們也查過土壤液化資訊平台,這塊地號屬低淺層,所以問題導向只有連續壁深度不足或者連續壁工程出現問題,一般結構技師設計的連續壁深度足夠應該是不會造成沙湧的狀況,我說明一下沙湧 就是你家的地在挖掉的時候,你家隔壁房子下面的沙土跑到你家的地,導致隔壁建築物頃斜,而連續壁擋土的作用就是直要你做的夠深就可以杜絕這件事情。
2.回歸建照的審查程序,在這邊我跟各位說明一下一般建築物要開工必須要拿到建照才可以開工,拿到使照才可以合法使用建築物,而預售屋的預售也是要拿到建照,同時我們也查到他的建照執照,我這邊跟各位報告一下:
RC造,筏式基礎,連續壁擋土,地下三層,地上十二層,
建築物高度1樓:3.6M,2樓到12樓都是3.15,合計38.25M
地下室開挖三層B1=3.5M,B2B3都是3M,原則加筏基有可能會超過12M,
依據:臺北市建築執照申請有關特殊結構委託審查原則
一、 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上者,應依建築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其結構設計委託審查。但建築物高度未達五十公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並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以下簡稱本局)認為有必要者,亦應將其結構設計委託審查。
(一)鋼筋混凝土構造且設計跨距在十五公尺以上者。
(二)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含基礎)在十二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三層之建築物。
(三)建築基地位於信義計畫區、基隆河(士林段)新生地、北投區公館路沿線、士林蘭雅地質敏感地區等,地下層開挖之總深度(含基礎)在七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一層之建築物。
(四)山坡地形之建築基地,其規劃建築基地地面在三個以上者。
(五)他情況特殊並有安全顧慮者。
所以當初在設計時是不是刻意在逃避結構外審這件事情,我覺得也是致關重要,以上純屬個人看法,我現在只希望這些受害家屬平安。
結尾:好的今天內容就到這邊,有興趣的朋友幫我訂閱加分享,感謝我們下集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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