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律师搬砖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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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109龙利松:专利申请前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泄露了专利信息咋办?
9 minutes Posted Aug 24, 2026 at 12:4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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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叫龙利松,是知产四方馆的士子,我今天给大家分享的主题是在专利申请前,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泄露了专利信息,怎么办?(上)

声明: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的,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的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大家不要对号入座。

这一天,小松总刚到办公室,技术总监叶某就火急火燎地走了进来,“松总,我们刚授权的XXX智能背包的外观专利被小霆公司申请无效宣告了,说这个专利没有新颖性,他们公证了我们设计部的设计师罗某的抖音视频作为证据。”
“罗某的抖音发了什么呀?不是都签过保密协议的吗?设计部的任何设计,没有得到公司的允许,不得外发的嘛,有谁让他发的吗?”
“罗某的这个抖音视频,是在这件专利的申请日前3天发布的,还配文说‘我的新款背包好看吧’,有好几千的阅读量,并且在发布的当天就有人发评论说‘这个包很好看’。我问了罗某,他说他就是觉得自己设计的背包很好看,所以就发抖音了,事情没查清楚,我也不好说什么,只是先让他对整个事情保密。”
“这样,罗某的事情先放放,我们先处理无效宣告的事情,那代理公司怎么说?”小松总问道。
“代理公司说,我们可以做不丧失新颖性的声明,不过这个声明成立的条件比较严格,而且我们的无效宣告答复期为一个月,这个声明需要与陈述意见一起提交。”
“嗯,这样,你把收到的无效材料发一份给我,我们分两头走,你继续和代理公司沟通怎么处理,我下午去问一下我们的顾问律师。”
“好的,松总。”
收到材料,小松总立即联系了顾问律师黄律师,并将这些材料都发给了黄律师阅卷,并约好下午到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商量对策。
“小松总,不过很抱歉,我下午要去开庭,这件事情需要交给竹立老师处理,就是上次给您处理非正常申请的竹立老师,实在不好意思。”黄律师抱歉地说道。
“没事,你先忙吧,交给他,我放心。”小松总回应道。
午餐后,小松总点了两杯肯德基的九珍果汁,他记得竹立喜欢喝这个,虽然那已经是二十年前的事情了。稍作午休,小松总拎着果汁,哼着小曲就出公司了,技术总监叶某正好看到,心里挺纳闷,专利都被别人提无效了,怎么感觉松总还挺开心?旁边的同事也嘀咕,最近松总这精气神儿,跟中奖了似的……
在广东侨安律师事务所会议室,竹立正在埋头看案卷,听到敲门声,抬起头看到是小松总进来,连忙微笑着打招呼:“小松总,案卷材料有点多,还需要大概20分钟,您先坐会儿。”小松总看着竹立,温柔地说道:“不着急,不着急,你慢慢看。”随即将一杯果汁插上吸管递到竹立面前,竹立拿过果汁,顿了一下,说了声“谢谢小松总”,接着又低头看案卷了。
小松总看着眼前的竹立,思绪万千,竹立除了眼角长了些细纹,脸颊瘦了些外,基本没什么变化,这小家伙比自己小2岁,又比自己矮大半个头,有一次吵架,伸直手掌顶着竹立的头,任凭竹立怎么踢脚挥舞拳头,愣是没碰到自己,想到这里,小松总忍不住“噗呲”笑出声来。
此时,竹立也结束了阅卷,抬起头先是奇怪地看了小松总一眼,转眼就微笑着对小松总说道:“小松总,我看了对方的无效材料,其实他们最主要的证据就是罗某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发布的这个抖音视频,说涉案专利不具有新颖性。我们有没有跟罗某签署了保密协议?或者我们公司有明确的关于员工保密的规章制度吗?”
小松总收回思绪,回答道:“有的,罗某是我们设计部的设计师,在入职前签订了保密协议,并且在开发设计这个背包时,也在设计部门的企业微信工作群中明确规定这个背包设计未经公司允许,不得对外公开,还专门@了包括罗某在内的所有设计师。”
“嗯,这样的话,我们可以做一个不丧失新颖性的声明,不过这个声明成立的条件比较严格,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进行证明。”
“那要怎么做呢?”小松总急切地问道,这款背包的销量很好,如果失去专利的保护,那就是送给竞争对手口边的肉啊,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市场被一口一口地吃掉。
“小松总,先不着急,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开的;
(二)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四)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目前看来,首先公司和罗某有约定,罗某需要对涉案背包进行保密,未经公司允许,不得对外公开;其次,罗某在未得到公司允许的情况下,在抖音上公开了该背包的设计;第三,罗某在这件专利的申请日前3天发布的视频,时间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因此,罗某发布这个视频属于‘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我们可以据此做一个不丧失新颖性的声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据进行证明。”
“那需要哪些证据呢?”
“根据本案的情况,最主要的证据有两个:第一是与罗某签署的保密协议,第二是在设计部门的企业微信工作群中明确规定‘这个背包设计未经公司允许,不得对外公开’,以证明罗某对这款背包的设计负有保密义务,同时证明罗某在未经公司允许的情况下泄露了这个背包设计。”
“那成功率高吗?”
“就本案情况来看,符合《专利法》关于不丧失新颖性的规定,实务方面也有成功的案例,比如(2020)最高法知行终588号案,该案件就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参考案例。我们可以结合不丧失新颖性的声明,针对小霆公司的无效理由逐一陈述。”
竹立一边梳理案情,一边与小松总讨论细节,最终制定了切实可行的答复方案。
一句话来说,在专利申请前,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泄露了专利信息,怎么办?答案是,如果是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泄露的信息,他人使用该信息对涉案专利进行无效宣告,可以根据《专利法》关于不丧失新颖性的规定,提供不丧失新颖性的声明,并提供相关证据进行佐证,说明涉案专利不因此而丧失新颖性。
今天的分享到此结束,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士子龙利松,关注我们,懂法经营更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