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律师搬砖记
知识产权律师搬砖记
MissWuye
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68马海霞:直播带货使用他人商标构成侵权吗?
5 minutes Posted Jun 26, 2026 at 12:17 pm.
0:00
5:26
Download MP3
Show notes
直播带货时突出使用他人商标引流,构成商标侵权吗?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马海霞,今天我给大家分享的主题是直播带货时突出使用他人商标引流,构成商标侵权吗?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系根据司法实践改变的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案件名称
“贝贝”科技公司诉“安心”传媒公司、主播叶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 案情背景
原告“贝贝”科技公司是国内知名的户外运动装备制造商,其自主研发的“贝贝”系列冲锋衣在市场上享有极高声誉,且原告对“贝贝”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安心”传媒公司是一家主营直播带货的机构,叶子为其旗下的头部主播。在未获得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被告叶子及其控制的多个短视频账号制作发布了大量带有“贝贝”商标标识的短视频,作为直播间的主要流量入口。在直播过程中,被告将直播间装修得与“贝贝”线下旗舰店高度相似,并通过直播间贴片、主播着装(穿着印有“贝贝”标识的工服)、语言话术(如“贝贝官方福利专场”、“贝贝源头工厂破价”)以及产品摆放等方式突出使用“贝贝”商标及相关标识。然而,被告实际大量销售的是其他品牌的低价仿款冲锋衣,以此赚取带货佣金。

二、 原告诉称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直播带货中全方位、突出使用原告的驰名商标及相关标识,主观上存在攀附原告商誉的恶意,客观上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该直播间与原告存在授权或合作关系。被告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混淆行为。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0万元。

三、 被告抗辩(指示性使用抗辩)
被告“安心”传媒公司及主播叶子辩称,其在直播过程中确实销售过少量“贝贝”品牌的正品冲锋衣,使用“贝贝”商标是为了向消费者说明所售商品的真实来源,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正当指示性使用。同时,被告辩称直播间内的其他商品均明确标注了自有品牌,消费者在购物时能够清晰辨别,不会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四、 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在直播带货中虽然销售了少量正品,但其全方位突出使用他人驰名商标进行引流,并大量销售其他品牌商品的行为,是否超出了商标指示性使用的合理范围,进而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五、 案件裁判
在本案中,法院将重点审查被告使用商标的目的、方式是否遵循善意、合理、必要原则,以及是否足以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首先,商标指示性使用应当以客观说明商品来源或用途为限,不得超出必要范围。本案中,被告虽然销售了少量原告正品,但其制作大量带有原告商标的短视频作为流量入口,且在直播间装修、主播着装及话术上刻意营造“贝贝官方”形象。这种多场景、全方位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主观上是以引流获利为目的攀附原告商誉,客观上已经远远超出了为指示商品来源所必需的合理范围,因此不构成商标指示性使用。

其次,被告的行为极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并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被告在不当引流后,大量销售与原告正品外观相似的低价其他品牌商品,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直播间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或者误认为所售其他品牌商品系原告生产或授权。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也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及其他足以引人误认的混淆行为。

综上所述,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鉴于被告主观恶意明显、侵权规模较大且情节严重,法院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及高额赔偿责任。这个案例彰显了司法强化知名品牌保护、严厉打击利用直播机制“搭便车”不当引流行为的导向,对促进网络直播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马海霞,欢迎关注我们知产四方馆,我们下次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