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如何认定?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如何认定?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
实践中,有的专利权人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侵权产品制造者为了规避“使用”侵权产品的风险,制造侵权产品后自身并不使用,而是将其免费提供给他人使用,并通过回购和转售他人使用该侵权产品获得的其他产品来营利。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能否主张侵权产品制造者和该他人共同实施了使用侵权产品的行为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小松公司系名称为“一种智能物流陆地翻包机”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小松公司经过调查发现,小霆公司制造的翻包机(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且,小松公司还发现,小霆公司制造被诉侵权产品后自身并没有使用,而是免费提供给了贝贝公司使用,贝贝公司通过使用被诉侵权产品回收翻包袋,再将所回收的翻包袋销售给小霆公司,贝贝公司赚取出售翻包袋的利润,小霆公司则赚取回收翻包袋与再销售翻包袋之间的差价。小松公司气不过,以小霆公司、贝贝公司构成共同实施制造、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侵权行为为由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霆公司和贝贝公司的行为存在着相互利用与配合。小霆公司许可贝贝公司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与贝贝公司直接使用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共同使用行为。小霆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被诉侵权产品,并授权贝贝公司使用被诉侵权产品,其制造和使用行为均构成侵权,小霆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小结】
一句话来说,制造侵权产品后提供给他人使用,并通过回购和转售他人使用该侵权产品获得的其他产品来营利的,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呢?答案是:制造侵权产品后提供给他人使用,并通过回购和转售他人使用该侵权产品获得的其他产品来营利的,应当认定侵权产品的制造者既实施了制造行为,也与他人共同实施了使用行为。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们下次再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