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销售合同上有被申请商标,能否证明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王培培,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只有销售合同上有被申请商标,能否证明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声明】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引出主题】
一般情况下,如果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只有销售合同上显示了被申请商标,发票等其他材料均未显示被申请商标,这样的证据是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真实有效地使用了被申请商标。但是今天的一则案例却打破了这个通常认知。
【案例】
贝贝公司注册在第33类商品的一件商标被他人提起了撤销申请,理由是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商标局通知贝贝公司提供使用证据进行答辩。贝贝公司提供了许多证据,其中一组证据是由销售合同、发票和银行回单组成。在贝贝公司提供的所有证据中,只有销售合同上显示了被申请商标,其他证据都没有。也是因为这个情况,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贝贝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难以证明被申请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但是,贝贝公司不死心,又提起了再审,再审翻案了!
再审中,
1、当事人对销售合同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2、虽然发票上没有被申请商标,但是发票中载明的开具日期、商品名称、商品数量、单价、规格型号以及总计款等交易信息与销售合同形成对应关系。
3、并且在指定期间内,贝贝公司在第33类商品上的商标只有一件,就是被申请商标(也就是说在指定期间内,贝贝公司只有这一个商标可以使用)。
因此再审法院认为,贝贝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申请商标在指定期间内进行了实际使用。
【总结】
我们回顾一下今天的主题:只有销售合同上有被申请商标,能否证明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答案是不能。如果能,则要满足以下条件:
1、合同真实。
2、发票和合同的时间、商品型号、商品数量、商品单价、总价款等交易信息相互对应。
3、其他因素,如当时的交易习惯、权利人名下的商标情况。
【启示】
1、企业在使用注册商标时,不仅要在合同上体现商标,要在发票上也要体现商标名称。
2、为了保住一件商标,企业要有决心和毅力,比如贝贝公司经历了撤三答辩、撤销复审、一审、二审、再审五道程序才得以保住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