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注意事项
声明: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的,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大家不要对号入座。
今天故事的当事人还是小松总,他经营着一家集设计、制造及销售为一体的小家电公司--小松公司。近几年,公司发展得不错,小松总决定在深圳成立研发中心,组建一支新产品的研发团队,为了保护自身的技术秘密,打算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于是来咨询律师关于在深圳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需要注意的问题。
律师说,深圳市作为国家创新型城市,注重保护合法拥有技术秘密企业的权益,同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根据该条例,在深圳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需要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第一,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对象要合规,该条例规定企业可以与其⾼级管理⼈员、⾼级技术⼈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例如普通行政人员、车间工人、装配工以及不负保密义务的普通员⼯等,他们通常也不会接触到企业的核心商业秘密、技术信息或经营策略,对于这些人员,企业就不能与他们签竞业限制协议。
第二,竞业限制的范围和地域要明确以及合理。例如,小霆公司是小松公司的最大竞争对手,在竞业限制协议中,就可以约定负有保密义务的员⼯离职后,不能入职小霆公司。
第三,竞业限制的期限最⻓不得超过解除或者终⽌劳动合同后两年,超过两年的,超过部分⽆效。同时,企业需要注意,需要约定明确的竞业限制的期限,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话,就视为⽆固定期限,可以随时解除,只需要提前⾄少⼀个⽉通知对⽅即可。
第四,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计算不得少于该员⼯离职前最后⼗⼆个⽉⽉平均⼯资的⼆分之⼀,并且要按⽉⽀付。这里,企业需要特别地注意,如果没有按⽉⽀付补偿费,劳动者⾃企业违反约定之⽇起三⼗⽇内,可以要求企业⼀次性⽀付尚未⽀付的经济补偿,并继续履⾏协议;也可以不要求⼀次性⽀付尚未⽀付的经济补偿,而直接通知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听到这里,小松总说到,看来竞业限制协议也不是想怎么签就怎么签的,律师回答道,是的,企业和员工本来就是两个平等的主体,企业在选择通过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来保护自身例如技术秘密等合法权益的同时,也需要考虑员工的劳动机会和选择权,不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今天的分享到此结束,涉及到的相关规定为《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我是知产四方馆的士子龙利松,咱们后续再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