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诉专利侵权产品的使用者可以主张先用权抗辩吗?
小霆公司是一家生产、制造自保温砌块的公司,小霆公司向制造并销售自保温砌块切割设备的老王公司购买了两台自保温砌块切割设备( 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用于生产经营。有一天,小松公司的律师与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来到了小霆公司的工厂,市场监管局的工作人员通知小霆公司:小松公司系名称为“ 自保温砌块竖向专用切割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 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小松公司以小霆公司使用被诉侵权产品侵害其涉案专利权为由向市场监管局提起专利侵权行政裁决请求,且已被受理,现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本案进行调查。
市场监管局经调查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整体上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但小霆公司使用被诉侵权产品属于在先使用,且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属于行使先用权的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小松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小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第二台被诉侵权产品的采购时间和来源,无法证明其系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小霆公司先用权抗辩不成立。”
小霆公司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
认为,“先用权人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的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不属于侵害专利权的产品,该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 日之前已经制造的产品当然也不属于侵害专利权的产品。第三人在专利申请日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的产品、在原有范围内制造的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亦不构成侵害专利权的行为。”本案中,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两台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商老王公司已经实际制造出了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小霆公司使用被诉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
通俗来讲,只要小霆公司购买、使用的设备是老王公司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制造的,或者之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的,都不构成专利侵权。
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小松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制造商作为先用权人具有先用权的情况下,其在原有范围内制造的被诉侵权产品就不属于侵权产品,后续购买、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的第三人同样不构成专利侵权。因此,被诉专利侵权产品的使用者可以主张制造商享有的先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