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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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05月1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30 minutes Posted May 11, 2026 at 12: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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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李安兒檢察官

節目內容:

新型詐騙手法全面解析

一通電話、一筆轉帳,人生可能瞬間翻盤!你不可不知的最新詐騙陷阱!

今天這一集,請你一定要聽完,因為現在的詐騙,早就不只是「騙你錢」這麼簡單,而是讓你在不知不覺中,自己把錢送出去,甚至變成共犯。

從假冒客服的支付詐騙、到出國旅遊好心幫忙卻變警示帳戶,甚至一段甜蜜的「跨國戀情」,最後卻是千萬損失……

今天帶大家深入解析「最新詐騙手法」,讓你不只知道怎麼防,更知道法律界線在哪裡!

一、相關法律

洗錢防制法第19條(洗錢):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2.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3.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

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339-4條(加重詐欺罪):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4.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

義犯之。3人以上共同犯之。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5.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

第30條(幫助犯):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2) 破詐方式:網路交友詐騙常用套路

A.自稱是投資高手,教你投資一起共創未來

B.每天噓寒問暖、甜言蜜語不間斷

C.盜用帥哥美女之照片及身分(請善用以圖搜圖功能確認)

D.聊沒多久就要求交換Line

E.在社群網站炫耀個人財富

F.謊稱家人生病、財務困難,急需用錢

G.要求互傳私密照片或影片(可能會有性影像恐嚇問題)

H.關係進展快速,認識不久就論及婚嫁

I.相約見面找各種理由推託、或見面後表示應與「經理」、「主管」會談

J.假借異國戀要飛來台灣找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