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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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YO Live Show -- 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 你我生活中的好朋友 生活法律便利通(生活法庭) 本節目結合技訓成果及辦理「家庭支持方案」,對象包含毒品施用者家庭成員、高風險家庭及弱勢子女,現今擴大納入非毒品及長刑期收容人,透過一系列的支持團體、家庭日、家庭關懷活動,協助家庭關係探索,學習溝通技巧及親職教育,發展良性親子溝通,促使家人接納與支持,重建因監禁隔離而中斷的親職角色,建構回歸社會的橋梁。 讓收容人出監前能與家庭建立關係,對將來復歸社會、就業、就學等皆有很大助益。屏監表示,會持續結合屏東縣社會工作者協會等團體,努力推動家庭支持方案,配合深入的家庭關懷尋求解決方法,讓收容人產生「我的改變可以被看見」的信念。 正聲廣播台北調頻台(FM104.1)。
115年02月2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黃冠運檢察官 節目內容: 題目:杜絕數位性暴力,從你我做起!守護隱私與尊嚴,建立安全數位公民社會在數位科技高度發展的今天,手機與網路讓人與人之間的距離更近,卻也可能讓傷害無聲蔓延。數位性暴力不再只是新聞標題,而是真實發生在我們身邊的案件。今天特別邀請黃冠運檢察官(任職於臺灣高等檢察署),帶領大家深入了解數位性暴力的樣態、法律責任與自我保護方法。透過真實案例與法律說明,我們不僅要知道「什麼是犯罪」,更要理解「為何不要成為幫兇」,以及「當事情發生時,如何保護自己與他人」。讓我們一起正視問題,從你我做起,守護每一份尊嚴與安全。 前言:數位性暴力(Digital Gender-Based Violence)是指「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之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參酌 CEDAW 一般性建議第 19 號第 6 段意旨),如未經同意散布私密影像、性騷擾、性勒索、肉搜等。我國已修訂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性隱私權保護更為嚴格。數位性暴力的常見類型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持有、製造、販賣與性/性別有關的私密影像(包含 Deepfake 換臉)。網路性騷擾:發送色情訊息、圖像或進行言語性暗示。 網路跟蹤:持續監視、肉搜受害者的網路活動。性勒索:以私密影像脅迫提供金錢、更多影像或性行為。不當揭露/威脅:以散布隱私、公審來羞辱受害者。控制或限制表意:限制使用數位設備或限制言論。 基於性別貶抑或仇恨之言論或行為:對他人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或是基於性別,對於他人之行為或遭遇,進行貶抑、侮辱、攻擊或訕笑。受害時的應對策略(五不、四要) 五不:不違反意願、不聽從自拍、不倉促傳訊、不轉寄私照、不取笑被害人。 四要:要告訴師長、要截圖存證、要記得報警、要檢舉對方。 1、以螢幕錄影存取影片,或透過手機或電腦的螢幕截圖,以保全照片或對話紀錄2、記下散布者的帳號,掌握加害人散布的足跡3、蒐證同時向社群平台提出檢舉4、調高自己在社群平台的隱私設定,避免受到騷擾,以及確保資訊安全 我要如何求助影像下架:若性私密影像遭散布,可至「私ME成人遭散布性私密影像申訴服務網」申請刪除。撥打 113 保護專線、或洽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教育與預防:將社群平台的相關隱私權限提高,例如「好友名單設定為不公開」、「不是朋友不能TAG我」、「阻擋陌生訊息」,可初步防止陌生訊息,或使陌生人無法複製朋友名單。 家長可以增加孩子對網路安全的認識,與孩子保持開放的溝通,鼓勵他們向信任的大人尋求幫助。家長應建立健康的親子關係,鼓勵孩子隨時表達自己的感受,並對陌生的行為或過度親密的關係保持警覺。
Feb 25
30 min
115年02月2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1. 法務部保護司 新北地檢署?婉鈺主任觀護人 2. 新北市榮譽觀護人協進會張來煌榮譽理事長(中華民國榮譽觀護人協進會聯合會輔導理事長) 節目內容: 【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主題《陪伴迷途者走回正軌:認識榮譽觀護人》
Feb 24
30 min
115年02月2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杜靜怡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你以為在投資,其實可能在觸法 虛擬貨幣法律常識 你以為虛擬貨幣只是投資? 很多人其實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變成詐騙金流的一段。幫忙收幣、代買、轉一下帳號,看起來像舉手之勞,法律上可能已經涉及洗錢。今天節目帶你用最白話的方式了解:什麼情況是正常投資?什麼時候會從玩家變成被告?科技很新,刑法沒有消失。鎖定本集,避免下一個做筆錄的人是你。 這幾年大家一定都有聽過比特幣、USDT,身邊也可能有人賺錢、有人被騙,甚至有人突然就去做筆錄了。很多人心裡都有一個疑問:虛擬貨幣到底是投資?是賭博?還是法律管不到的世界?先問最直白的 — 比特幣算不算錢?生活中不算,法院算。這句很玄,解釋一下。它不是政府發行的法定貨幣,但法律把它當財產。 偷走比特幣是竊盜、騙你轉USDT是詐欺、幫忙轉可能是洗錢。虛擬貨幣沒有離開法律,反而現在很多刑案都跟它有關。為什麼詐騙都用USDT 現在詐騙幾乎最後一步都會叫人買USDT轉出去,為什麼? 來賓靜怡檢察事務官:很多人以為查不到,但區塊鏈是永久紀錄。現金最難追、銀行次之、虛擬貨幣反而最完整,警方現在常畫金流路徑圖辦案。 等於錢會留下腳印?來賓靜怡檢察事務官:而且一輩子都在。收幣打工。現在很多收幣打工,一天一兩千,只負責轉幣?九成是詐騙金流最後一段,也就是幣車手,收到USDT再轉出,看似物流,其實在幫洗錢。但他可能不知道?法院看的是「應不應該懷疑」陌生人給錢、不讓你問用途、一直催轉,已經超過合理打工。 朋友叫我用帳號幫忙買幣再轉給他?那是在借身分逃避監管,你變替身帳戶。刑法不認朋友,只認行為。 愛情投資很多是聊天聊到投資?流程通常是:聊天 → 投資 → 小賺 → 大額 → USDT → 消失,重點不是技術,是信任。冷錢包冷錢包抓不到? 只是藏起來,不是消失。只要用台幣買幣,交易所就有身分紀錄。已經轉了轉了還有救嗎?關鍵是速度,一天內報案可能凍結,拖久就難追回。 收幣打工一天1500會犯法嗎? 高風險幫助洗錢,最常被抓。 幫朋友代買?替身帳戶,責任在你。網友投資小賺後叫加碼?典型詐騙階段。冷錢包安全?查得到,抓人不抓錢包。
Feb 23
30 min
115年02月1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詹常輝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車禍發生後「一定要知道的十大法律重點」,少一步就可能變被告! 責任判定與賠償觀念,初判表不是最終責任比例,警方提供之「初步分析研判表」僅為初步意見,不具責任比例效力。若對研判結果有疑義,可自費約新臺幣3,000元申請事故鑑定報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車鑑會)為台灣車禍鑑定主管單位,由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各縣市政府交通局設置,依轄區受理聲請。為何我受傷,仍須賠對方?車禍損害賠償係依雙方過失比例分擔:例如你被判定負7成過失,對方財物受損部分,你仍須賠償其中3成,自己是否受傷,與是否需負民事上財物的賠償責任,法律上為不同概念。驗傷要即時,才能保障權利事故後應立即就醫驗傷,並保留診斷證明,即便當下無明顯不適,也建議驗傷,可避免日後因後遺症產生「無法證明因果關係」之爭議和解、保險與法律責任,現場和解風險高,應謹慎事故現場立即和解,常因:傷勢尚未顯現修車費用尚未確認,建議待「初判表出爐」後,再透過調解或法律途徑處理。私下和解必須「白紙黑字」和解須製作書面協議、且須全額給付完成,否則仍可能被提起刑事告訴或民事請求,僅口頭和解,法律保障極低。另需注意:「刑事的告訴期間」只有6個月肇事逃逸的法律認定只要符合以下要件,即可能成立肇事逃逸:明知發生交通事故、知悉有人受傷卻未報警、未救助即離開現場,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畫面常為關鍵證據車子可以移動嗎?會不會被說破壞現場?檢察官專業解析:法律允許移車,但前提是——證據已經被完整保留下來。在「無人受傷、僅財損」的情況下:? 可以移車? 甚至應該移車,避免妨礙交通,但移車前,請務必完成「證據三件套」:車輛相對位置、碰撞點、輪胎位置、標線、號誌、路況,很多案件輸在「照片沒拍清楚」,導致鑑定時無法還原事故樣貌,責任比例自然吃虧。警方給的初判表,是不是就等於責任比例?檢察官專業解析:初判表的法律性質是「行政機關的初步意見」,不是最終裁決。初判表:不具拘束力法院不一定採信檢察官也不會只看這一張,若雙方爭議大,可申請:行車事故鑑定報告由專業委員依: 車速 煞車痕 撞擊角度 路權判斷這份鑑定,才是法院最重視的依據。我明明受傷,為什麼還要賠對方?檢察官專業解析:這是民眾最容易誤解的一點。刑事責任:看你有沒有犯罪民事賠償:看雙方「過失比例」受傷是「結果」,賠不賠錢是「責任分配」。舉例:你未保持安全距離(70%過失)對方突然煞車(30%過失)即便你受傷,你仍需依比例賠償對方財損, 法律不看可憐,只看責任。「現場私下說好,怎麼還被告?」檢察官:因為刑事責任,不是當事人說了算,很多人以為一句「我們私下處理」就結束,但在法律上,刑事告訴權是法律賦予被害人的權利,不是一句話、甚至一張便條就能放棄。實務上常見狀況:當下說好,回家後傷勢加重,家人或朋友提醒可以提告,六個月內依法提起告訴,若沒有正式、完整的書面和解,刑事責任仍然存在。「修車錢付了就沒事?」檢察官:修車錢處理的是「民事財產損害」,但車禍往往同時涉及「刑事過失傷害」。也就是說: 你賠了車 不代表刑事責任自動消失。檢察官在辦案時會分開看:民事:錢賠得合不合理刑事:有沒有過失、有沒有傷害,很多人就是「錢賠了,卻還收到傳票」,因為這是兩條完全不同的法律路線。「對方亂開價怎麼辦?」檢察官:亂開價,通常不是法律問題,是情緒問題,如果現場爭執、吵架,只會讓事情從交通事故,變成衝突事件,正確作法是: 報警 走調解委員會 申請行車事故鑑定,鑑定報告會從專業角度判斷責任,比任何「你覺得不合理」都更有說服力,法律不怕你不服,只怕你沒有證據。「保險會幫我擺平?」檢察官:保險公司的角色,是賠錢,不是處理刑責。保險可以: 協助理賠 協商金額,但保險不能: 幫你撤告 幫你免責 幫你面對刑事審判。實務上常看到:當事人以為「保險在處理」,結果傳票來了,才發現事情不是這麼簡單。「倒車輕碰也算肇逃?」檢察官:肇事逃逸,不看「撞得多嚴重」,而是看「你知不知道發生事故,卻選擇離開」只要: 你知道有碰撞 你沒有確認傷勢 你沒有留下資料或報警,即使只是倒車輕碰,事後對方驗傷成立,法律一樣會介入。關鍵不是「輕不輕」,而是「你怎麼做」。
Feb 18
30 min
115年02月1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節目內容: 主題:從第一時間的選擇,到刑責、和解與前科風險甚麼叫做肇事逃逸?有些車禍是對方撞到我,我覺得我沒有責任,我也要留在現場嗎?在這類型案件中,往往還可能發生一個常見的情形,那就是車禍發生之後,駕駛並沒有停留在現場,這就是所謂的肇事逃逸,可能另外涉犯刑法第185條之1的肇事逃逸罪嫌。所以明明知道車禍發生,有人可能受傷需要協助救助或通報警方到場處理,不論過失在誰,卻沒有留在現場,自己決定逕自離開現場,就可能涉犯了肇事逃逸罪,所以還是建議民眾在車禍發生後,留在現場處理。那案件如果不只有人傷,而有人亡的話,駕駛的責任就會變成過失致死的責任,這個罪就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了,也就是說如果有人死亡,不論被害人家屬有沒有提出告訴,都涉及刑事責任。當然,如果同時還有前述肇事逃逸的行為,也會一起追究。因立法精神,希望盡量增加傷患的救助、避免警方查緝行為人的困難,所以不論有無過失、有無發生碰撞,只要車禍的發生與該駕駛的駕駛行為有關,就都應該在事故後留在現場。雙方的肇事責任要如何釐清?待警察到場,警方將製作現場圖、拍攝現場照片,警方也會提出初步分析研判表,就當事人是否有違反交通法規、有無肇事因素進行初步的判別。若肇事原因仍有爭議,則是送交各地方交通事件裁決所進行行車事故鑑定,此種行車事故鑑定的費用是3000元,該裁決所會針對現場的監視器、雙方談話紀錄內容、現場圖等資料進行肇事原因之鑑定。鑑定後若仍對判斷結果有爭議,還可以透過司法機關再申請一次覆議。鑑定會及覆議會的結論,就可以拿來做為司法調查及保險責任分配之參考,也比較具有公信力。事故發生後,是否有和解的機會? 車禍發生後,雖然因為被害人提告而可能展開相關的司法調查程序,然而因為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之罪,所以在案件進入地檢署或法院前私下洽談和解之情形當然是沒問題的,當事人如果在案件進入警察局、地檢署前,希望有公正的調解機構協助雙方進行洽談,可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透過檢察官或法官,都會協助轉介調解。很多人會問:「只是輕微擦撞、對方說沒事,我離開現場可以嗎?」檢察事務官:不建議。只要「事故發生與你的駕駛行為有關」,不論你認為有沒有責任,都一定要留在現場。因為你無法確認對方是否真的沒有受傷,有些內傷、腦震盪是事後才出現。一旦事後被認定有人傷,你卻已離開現場,就可能構成肇事逃逸。 提醒:「不是你撞的」≠「可以離開」,法律看的是是否發生事故、是否有人需要救助。如果我有停下來,但只是留下聯絡方式就先走,這樣算逃逸嗎? 檢察事務官:有風險。司法實務上,是否完成必要的救助、報警與確認處理程序,才是判斷重點。單純留電話、沒有報警、沒有等警方到場,仍可能被認定「未盡事故處理義務」。 很多人以為「有保險就沒刑責」,這是真的嗎?檢察事務官:這是非常常見的錯誤觀念。 保險只能處理民事賠償,刑事責任是國家追訴,保險完全無法代替。舉例:就算保險公司全額賠償,過失傷害仍可能留下前科,過失致死仍會被起訴。 如果對方沒提告,是不是就什麼事都沒有?檢察事務官:要看案件類型。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 → 告訴乃論過失致死 → 非告訴乃論也就是說,只要有人死亡,不管家屬告不告,檢察官都必須依法追訴。 多民眾誤以為「談好就沒事」,這在死亡案件中是錯的。
Feb 17
30 min
115年02月1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王繼瑩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現行科技設備監控方式 1.電子腳鐐、手環被告配戴於身上,搭配GPS定位系統,即時掌握行蹤。根據法務部檢察司的說明,台灣目前的電子腳鐐主要採用GPS衛星定位系統,GPS系統透過至少三顆衛星的三角定位原理,能夠精確計算出配戴者的地理座標。這套GPS追蹤系統能記錄受監控人行動所經過的區域與時間,進行全時段或全區域的行蹤軌跡分析。系統會將這些資料傳送至監控中心,形成完整的活動紀錄,讓執法單位能掌握受監控者的動向。2.居家讀取器 安裝於被告住所,用以接收腳鐐訊號,確認被告是否留在住處。若離開住所,系統即啟動定位追蹤並發出警示。(「居家讀取器」可以理解為安裝在被告住所的一個接收設備,外型類似小型基地台或分享器。它的功能不是定位,而是確認被告是否仍在家中。)3.電子圍籬 電子腳鐐系統的核心功能之一是地理圍欄的設定。這種虛擬的地理邊界,會根據配戴者的案件性質、風險評估和生活需求來劃定。當配戴者越過這些預設邊界時,系統會立即觸發警報通知監控中心。地理圍欄的範圍大小通常由法官或觀護人決定,可能小至特定建築物,大至整個行政區域。警報觸發後,監控中心會立即確認配戴者位置,並依情況採取適當措施,包括電話聯繫、派員查訪,或在緊急情況下通知警方介入。在虛擬地圖上設定特定區域,作為:設定「禁止進入」或「禁止離開」區域,例如:港口、機場、證人住所、海岸線,一旦進出即自動通報。 4.個案手機提供被告專用手機,透過拍照線上報到,取代親赴警局程序,主要用於落實定期報告義務。除穿戴式設備外,實務上亦有搭配使用個案手機之制度。法院或檢察機關發給被告專用手機,被告可透過手機拍照功能進行線上報到,取代傳統須親赴警察機關報到之程序。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則透過該手機掌控報到時間與定位資訊,並確認報到是否成功。與電子腳鐐不同,個案手機並非固定配戴於被告身上,其主要功能係輔助落實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定期報告義務,屬於管理性與輔助性措施。 法律效果:違反監控規定的後果如果違反科技設備監控,如一直靠近港口或是指定時間未進行線上報到,會有麼後果? A: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4項規定,被告若違反科技設備監控命令,將產生嚴重法律效果:得逕行拘提。民眾常犯錯誤 × 刑責風險 × 實務提醒很多人以為「交保=沒事了」,這個觀念哪裡錯?交保只是「不羈押」的處分,不是案件結束,也不是免責。法院或檢察官仍須確保被告不逃亡、不滅證、不妨害訴訟,因此才會搭配:定期報到,限制住居,科技設備監控(如電子腳鐐、個案手機, 交保後違反監控規定,反而更容易被認定有逃亡之虞,直接被拘提甚至聲請羈押。電子腳鐐是不是只用在「重大犯罪」或「性犯罪」?這是非常常見的誤解。早期電子腳鐐確實源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但現在的法律依據是: 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判斷標準已經不是「犯了什麼罪」,而是:有無逃亡風險、是否影響訴訟進行、是否需要程序保全,白領犯罪、偽造文書、貪瀆、經濟犯罪,都可能適用。 如果我「不小心」超出電子圍籬,會不會沒關係?實務上,「不小心」三個字,很難成立。 電子圍籬一旦設定,系統會即時通報,檢察官或法院會進一步審酌:是否事前知情、是否可預防、是否反覆違規即使沒有逃亡成功,只要違反命令,就可能構成拘提或羈押的理由。有人以為「手機自拍報到比較輕鬆」,可以自己要求更換嗎?不可以自行決定。科技設備的種類,是由法院或檢察官依比例原則裁定。電子腳鐐屬於高度即時定位監控,個案手機則是輔助定期報到的管理措施。兩者在法律強度與監控密度上完全不同,不能任意替換。
Feb 16
30 min
115年02月1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黃正雄檢察官 節目內容: 題目:#校園毒品防制觀念淺談 不是離你很遠的事,而是正在發生的選擇,從同儕認同到法律責任,青少年不能不知道的反毒真相!當毒品變成社交工具,我們如何守住孩子的未來~ 今天我們要談的,不是一個遙遠的社會新聞,而是正在校園、社群、生活周遭悄悄發生的真實狀況—青少年毒品問題。很多孩子並不是因為「壞」,而是在好奇、壓力、想被接納的過程中,一步步被推向風險。今天特別邀請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黃正雄檢察官,從法律實務與人道關懷的角度,陪我們一起看清毒品的真相,也學會如何保護孩子、也保護自己。 為什麼青少年特別容易接觸毒品?青少年正處於自我認同尚未穩定、情緒起伏較大的成長階段,對新鮮事物充滿好奇,也特別在意同儕眼光與群體接納。實務上多數案件並非一開始就想吸毒,而是從「不想被排擠」、「想紓壓」、「想證明自己敢」開始,加上對毒品危害與法律後果認知不足,逐步降低警覺,才誤入風險。因此,反毒教育必須在價值觀形成前就介入。青少年施用毒品因素: 青少年正值身心發展,渴求獨立、追求新奇,如果因家庭功能解組或受外在誘因影響,加以欠缺適當教導,則容易產生價值觀念偏差,進而誘發各種偏差行為。因此可以歸納出青少年施用毒品之動機因素如下:1、外在誘因:人際吸引、情感勒索、物慾需求、物質濫用;2、家庭環境:貧窮、家暴、疏忽、環境不穩定;3、學習環境:學習經驗挫折、同儕排擠霸凌、師生衝突困境等。是以平時應多注意學生的言行與個人狀況,甚至有無施用毒品之症狀,假如有即應依通報程序辦理,並對之進行訪談,以期發現其他有毒品偏差行為之學生及溯源查緝毒品來源。經研究發現好奇、同儕影響及解除壓力是青少年施用毒品原因的前三名。 毒品社交文化的形成:而青少年間的「毒品社交文化」正悄然形成,之前我們曾提到在網路媒體看到一則名為「從「沒K講沒話」到喪屍煙彈,毒品滲入青少年社交圈,恐成新世代流行文化」(台灣好報,好報企劃2025年7月16日週三下午1:12,記者蔡鳳敏
Feb 11
30 min
115年02月1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王士榮毒品個管師 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雨霓毒品個管師 節目內容: 主題:「給一個陪伴的機會,讓家庭重新走在一起」用一天的體驗,為更生家庭累積一輩子的支持力量!每一個家庭,都值得被好好理解與陪伴。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是一場不只是活動,而是一段「重新連結」的旅程。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為了陪伴正在努力復歸社會的更生人家庭,特別規劃「家支家庭聯誼-AI繪動 玩轉未來」暖心親子活動,讓孩子被看見、讓家長被支持,也讓家庭重新找到彼此靠近的勇氣。活動意義:這場活動的核心,不只是「帶孩子出門玩」,而是在更生家庭復歸社會的關鍵歷程中,補上最容易被忽略的那一塊——家庭支持與親子關係。透過攀岩的挑戰與藝術展的沉浸體驗,讓家長學習用陪伴取代說教,用支持取代指責;也讓孩子在安全環境中建立自信,重新相信「家是可以被依靠的」。這些微小但真實的互動,正是家庭重新站穩的開始。為什麼特別邀請四組「弱勢更生家庭」參與團體活動?更生家庭往往同時承受經濟壓力、社會標籤與親職不安,尤其有未成年孩子的家庭,更容易在成長過程中出現斷裂與孤立。透過小規模、具安全感的團體活動,讓家庭在不被評價的環境中重新被看見,讓家長理解「不是只有我在努力」,這正是重建家庭信任與穩定的重要起點。為什麼選擇「攀岩+藝術展」作為活動核心?攀岩代表挑戰、突破與信任,孩子在專業引導下嘗試跨越恐懼,家長則學習在旁支持而非控制;藝術展則提供非語言的情緒出口,透過光影與沉浸體驗,讓家庭成員能安全地感受、表達與交流內在情緒。動靜結合,有助於關係自然修復。家庭一開始對活動的反應是什麼?多數家庭在一開始其實帶著緊張與防備,擔心被貼標籤、被比較。但在活動過程中,隨著互動累積,家長與孩子逐漸放鬆,發現這是一個「不用解釋過去、只需要好好相處的空間」,這份安心感,是他們少有的經驗。孩子在活動中最明顯的改變是什麼?孩子在攀岩時展現出超乎預期的專注與勇氣,也在藝術展中更願意表達感受。許多孩子第一次被大人肯定「你做得到」,這樣的經驗能有效累積自信,讓孩子重新相信自己值得被期待,這對弱勢家庭孩子的成長尤為關鍵。家長在陪伴孩子的過程中有哪些轉變?不少家長在活動中重新看見孩子的能力,也反思過去過度責備或忽略陪伴的模式。當家長學會用鼓勵取代指責、用陪伴取代命令,親子互動自然變得柔軟,這份轉變往往會延續到日常生活中。社會大眾可以如何實際幫助這些家庭?不一定要做很大的事,從理解、不歧視開始,就是最大的支持。也可以透過志工參與、資源捐助、轉發正確資訊,或在生活中給予善意互動,讓更生家庭感受到「社會願意給我一次機會」。
Feb 10
30 min
115年02月0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北地檢署 張靜薰主任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登記制是什麼?跟「牌照」一樣嗎?登記制是指業者要先完成 洗錢防制登記 才能合法提供虛擬資產交易或相關服務,強調的是「防制洗錢與資安責任」。未來在《虛擬資產服務法》上路後,可能會進一步變成像一般金融牌照那樣的許可制。所以目前登記是合規的第一步,並非等同於未來完整的牌照制度。登記制,可以把它理解成「最低限度的合法門檻」。也就是說,只要你要提供虛擬資產交易、保管、兌換等服務,就一定要先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接受主管機關的審查與監督,它跟傳統金融的「牌照制」還不完全一樣,但非常關鍵的一點是:沒有登記,就沒有資格在台灣提供這類服務。未來《虛擬資產服務法》上路後,會進一步走向更嚴格的「許可制」,但現在這個登記制,已經是刑責納管的開始。如果某一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未經通過洗錢防制登記,我還可以用它買賣加密貨幣嗎?依洗錢防制法第6條規定,此一平臺即不能合法提供相關服務,若其仍經營,將面臨法律責任。且對消費者而言,非合規業者屬於「灰色或黑市交易」,若遇消費糾紛,甚至詐騙事件,將可能增加法律救濟之難度。法律上非常清楚:不行。未完成登記卻仍提供服務的業者,本身就已經違法;而使用這類平台的民眾,也會面臨三大風險:資金安全完全沒有保障、發生糾紛時,求助無門,最嚴重的是你可能被認定為「協助洗錢流程的一環」!「我只是幫朋友把台幣換成虛擬資產」也會有事嗎?會,而且這正是檢警近年最常看到、也最難防的風險行為之一。很多人會覺得:「我又沒騙人,只是幫忙跑個流程,怎麼會變成犯罪?」但在洗錢防制法的思維裡,犯罪不只看你是不是主謀,而是看你有沒有「讓不法資金更難被追查」。只要出現以下情況之一,就可能構成刑責:你知道這筆錢來源怪怪的,或你雖然沒明說知道,但依經驗判斷「應該知道」(例如金額異常、對方說不清來源、急著要你換幣),卻仍然幫忙換幣、轉帳、交付錢包,在法律上,就會被認定為「可得而知仍然協助」。為什麼刑責不輕?因為你的這個動作,剛好切斷了金流追查最重要的一環。詐騙款一旦被換成虛擬資產、再層層轉移,追查難度會瞬間倍增!所以法律不是在懲罰「幫忙」,而是在阻斷「洗錢鏈條」。自稱「個人幣商」現在還站得住腳嗎?幾乎已經站不住腳了,而且這正是新制上路要處理的核心問題。過去確實有人鑽漏洞說:「我只是個人對個人換幣,不是公司、不是平台。」但現在法律看的是**「你在做什麼行為」**,而不是你怎麼稱呼自己。只要出現這些行為,就高度接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持續幫不同人換幣、收新台幣、再轉虛擬資產、從中收取手續費或價差、有固定帳戶、錢包在運作,這已經不是單純的私人交易,而是具備服務性質。為什麼一定要登記?因為登記制的本質,是要你:做 KYC(確認客戶身分)、留金流紀錄、接受洗錢防制監管、沒有登記,就沒有這些機制,自然也就沒有合法空間。幫忙「借帳戶、借錢包」會怎樣?這是所有詐騙案件中,比例最高、後果也最重的一種錯誤行為。很多人一開始只是覺得:「借一下而已,又不是我的錢。」但在法律上,你提供的不是帳戶,而是犯罪工具。可能涉及的刑責包括:詐欺罪的幫助犯洗錢防制法,若金額龐大或多次協助,甚至可能構成 加重詐欺為什麼刑責會這麼重?因為沒有你提供帳戶或錢包,詐騙集團「根本無法運作」。所以法律對這類行為的態度是:不是不小心,是關鍵角色。而且一旦成立,前科紀錄會實實在在留下來。對方說「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要注意什麼?這句話本身,就是最明確的警訊。在法律與金融實務上,任何合法投資,都不可能保證獲利。只要有人這樣講,通常代表三件事之一:資訊不對稱、風險刻意被隱瞞、根本就是詐騙話術,檢察官在辦案時,只要看到對話紀錄中出現這類承諾,通常就會被視為詐欺意圖的重要證據之一。
Feb 9
30 min
115年02月0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受訪者: 臺灣高等檢察署 卓俊忠檢察官 節目內容: 主題:《打詐綱領 2.0 上線中全民防詐的法律底線與自保關鍵》一個帳戶、一個轉帳,就可能牽動刑責與一輩子信用|檢察官親自說清楚 現在「詐騙」早就不是新聞,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你不是詐騙集團,也可能一不小心變成刑事案件的當事人。今天我們特別邀請臺灣高等檢察署 卓俊忠 檢察官,從司法實務第一線,帶我們深入了解—— 打詐綱領 2.0 最新重點 為什麼帳戶、轉帳、提款,會直接連動刑責 被害人如何「事前預警、事後保護財產」這不是恐嚇,而是讓大家知道真正的法律底線在哪裡。打詐綱領2.0推行重點及打擊詐欺施行成效(114年)。跨機關合作,源頭管理,預警保護被害人財產、溯源查緝詐欺集團。例如:人頭帳戶案件減少、車手案件成長,金融機構推行未漏臉至ATM提領款項,會有警示及相關措施,必要時通時司法警察。 勿將自己的金融帳戶(包括電子帳戶、電商、遊戲帳戶)交付與他人,可能涉及詐欺、洗錢刑責。 勿任意聽信網友代替轉帳、提領款項,可能會涉及帳欺、洗錢刑責。 未滿18歲之少年,協助詐欺集團提供帳戶、擔任車手或共犯,仍可能涉及刑責,且金融信用可能受到管制,並負責相關民事賠償責任。 被害人保護,避免地面師詐騙、金融投資詐騙,可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向金融機構申請通知指定聯絡人,於不動產異動及一定金額以上提款時,會通知本人或指定聯絡人。什麼是「打詐綱領 2.0」?跟過去有什麼不同? 卓俊忠檢察官:所謂「打詐綱領 2.0」,其實代表政府整個反詐思維的轉變。過去我們比較偏向「事後處理」,也就是等被害人報案、錢被騙走,警方再追帳戶、檢察官再辦案件,但 2.0 強調的是「不讓詐騙順利發生」。所以現在從三個面向提前介入:第一是 帳戶管理,第二是 人流監控,第三是 金流即時阻斷。也就是說,只要系統偵測到異常行為,不等錢全部被領走,就會先凍結、警示,甚至即時通報警方。 目的只有一個:讓詐騙集團「跑不完整條犯罪鏈」。民眾最常誤會的一點是什麼?檢察官:最常見、也最危險的誤會就是這一句話:「我又沒有騙人,只是借帳戶、幫忙轉錢而已。」但我要很清楚地說,在刑法跟洗錢防制法裡,「幫助」本身就是犯罪行為。你沒有直接詐騙,但你提供了詐騙不可或缺的工具,這在法律上就是「幫助犯」。很多人就是因為這個誤會,一腳踏進刑事案件,而且後果往往超出想像。
Feb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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