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之法令依據為民用航空法第37條第5項規定。
其規定承我國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第一、三項規定,如下:
第37條第1 項:「使用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應依規定繳納使用費、服務費或噪音補償金…」。
第3項規定:「第一項噪音補償金,得以現金發放之方式辦理航空站附近地區噪音補償作業。」
至於有關噪音補償金之經費分配及使用辦法,則依照民用航空法第37條第5項規定內容:「第3項之經費分配及使用規劃,國營航空站由交通部定之。非屬國營之航空站之經費分配及使用計畫,由經營人擬訂,報請民航局核轉交通部核定。」
(二)噪音防制設施之項目包含:
1.防音門窗。
2.開口部消音箱。
3.其他必要之航空噪音防制設施如吸音天花板、吸音壁面、空調設備及配合防制作業之房舍整修。
4.公園:都市計畫、區域計畫內公園,具有吸收航空噪音或隔離航空噪音源效果之設施。
5.緩衝綠帶:道路綠化、帶狀植被,其綠覆率須達百分之八十以上,其中多年生喬木須達百分之四十以上。
6.其他有助隔離或降低航空噪音影響之公共設施。
Apr 22, 2021
2 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