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律师搬砖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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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40黄泽霆:机器设备的组装调试地法院有管辖权吗?
3 minutes Posted May 21, 2026 at 6:5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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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中原告可以在被诉侵权机器设备的组装调试地起诉吗?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专利侵权纠纷中原告可以在被诉侵权的机器设备组装调试地起诉吗?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以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

实践中,许多被诉侵权的大型或者复杂的机器设备在制造和销售时需要进行组装调试,这些机器设备的零部件生产地与组装调试地往往不在同一地点,基于各种考量有的专利权人会选择在被诉侵权机器设备的组装调试地起诉。那么,专利侵权纠纷中原告可以在被诉侵权机器设备的组装调试地起诉吗?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位于上海的小松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研发、生产、销售化学机械抛光机的企业,系名称为“抛光垫修整装置”的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权利人。小松公司经过调查发现,位于北京的竞争对手小霆公司制造并向其天津的客户贝贝公司销售的抛光机(以下简称涉案抛光机)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且,其《招股说明书》中记载涉案抛光机需要在客户生产线上进行安装、调试。小松公司气不过,以小霆公司侵害涉案专利权为由将小霆公司诉至位于天津的一审法院,要求小霆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小霆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本案侵权行为地在北京市而非天津市,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因为涉案抛光机的制造地在北京市,只是因为涉案抛光机的体积过大,重量过重,所以将其三大模块拆开分装运输至客户贝贝公司后进行现场组装。

一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小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小松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小霆公司《招股说明书》记载:“涉案抛光机需要在客户生产线上进行安装、调试”,小霆公司亦自认“由于涉案抛光机体积过大,重量过重,故将其拆分成三大模块运输至贝贝公司后进行组装”。这表明小霆公司将涉案抛光机拆分运至贝贝公司后进行组装,组装后才形成完整的整机产品。小霆公司的组装、调试等行为与前期的制造行为具有紧密联系,是制造行为的延伸。因此,涉案抛光机的最终组装地即天津市可视为制造行为地。故一审法院作为被诉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最终,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定,本案由一审法院管辖。

 【小结】

一句话来说,专利侵权纠纷中原告可以在被诉侵权机器设备的组装调试地起诉吗?答案是:专利侵权纠纷中,被诉侵权设备的多个部件需要组装、调试后才能形成完整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被诉侵权设备的组装、调试地也属于制造行为地,原告可以在被诉侵权机器设备的组装调试地起诉。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们下次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