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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揽收假冒的“名牌小家电”构成商标侵权吗?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吴烨,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快递公司揽收假冒的“名牌小家电”构成商标侵权吗?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已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
在网上销售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构成商标侵权的,这个大家都能理解,仔细追究,电商平台如果明知该行为侵权不加以制止,是否构成侵权?有人说,有啊,实践中电商平台作为商标侵权的共同被告,屡见不鲜。那再仔细追究一下,快递公司在这个过程中起的作用也不小,他们构成侵权吗?下面,我们透过这个案例来观察:
【案情简介】
小马快递公司在某县淘宝城有一个非常稳定的客户,主要售卖各种小家电,其中,小松牌面包机、咖啡机、多士炉等产品因价格便宜,销量很好。小马公司每日定时揽收货物,发往全国各地。长此以往,小马公司的工作人员,早已经发现端倪,这些产品之所以卖得好,是因为便宜,之所以便宜,是因为它是冒牌的。给卖假货的跑腿送快递,凭良心说,小马也隐隐感觉有些不妥,但是,这个贾小松给的快递费要比别的小家电高出10%,每个月销量还大。实在舍不得放弃这么好的生意。私心里想着,小家电嘛,又不是吃的东西,假货也只是不耐用,至少对人身体无害的,就这样,一边良心不安,一边用各种理由安慰自己,持续着为贾小松提供着快递服务。
好景不长,有一天,小马公司收到小松公司的起诉状和法院的传票,小马公司和贾小松公司一起,被小松公司告了,案由是侵害注册商标权纠纷。
小马公司很是不解,我只是个送快递的,一单只挣那么一点的快递费,产品又不是我卖的,我隐约感觉不妥,那只是一种良心上的不安,要说构成商标侵权,怎么都理解不了。于是,小马找到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咨询。律师耐心地查看了原告的起诉状和举证材料,结合小马公司的自述,告知小马公司,不是只有销售行为才会构成商标侵权,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小马公司对所承运的小家电是假货这一点是明知的,明知道是假货还要为他揽收,是一种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过咨询,小马快递认识到行为的错误性,以后再也不为卖假货的服务了。又在律师建议下,主动向小松公司道歉,并提出和解方案。最终,该案达成庭前和解,小松公司撤回了对小马公司的起诉。
【小结】
一句话来说,快递公司揽收假冒的“名牌小家电”构成商标侵权吗?构成。如果快递公司主观上明知是假货,还要承运,就是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没有快递服务,假货寸步难行。网络时代,假货的传播离不开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各环节供应商都应该洁身自爱,避免成为商标侵权行为的帮凶。【相关法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吴烨,我们下次再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吴烨,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快递公司揽收假冒的“名牌小家电”构成商标侵权吗?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已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
在网上销售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构成商标侵权的,这个大家都能理解,仔细追究,电商平台如果明知该行为侵权不加以制止,是否构成侵权?有人说,有啊,实践中电商平台作为商标侵权的共同被告,屡见不鲜。那再仔细追究一下,快递公司在这个过程中起的作用也不小,他们构成侵权吗?下面,我们透过这个案例来观察:
【案情简介】
小马快递公司在某县淘宝城有一个非常稳定的客户,主要售卖各种小家电,其中,小松牌面包机、咖啡机、多士炉等产品因价格便宜,销量很好。小马公司每日定时揽收货物,发往全国各地。长此以往,小马公司的工作人员,早已经发现端倪,这些产品之所以卖得好,是因为便宜,之所以便宜,是因为它是冒牌的。给卖假货的跑腿送快递,凭良心说,小马也隐隐感觉有些不妥,但是,这个贾小松给的快递费要比别的小家电高出10%,每个月销量还大。实在舍不得放弃这么好的生意。私心里想着,小家电嘛,又不是吃的东西,假货也只是不耐用,至少对人身体无害的,就这样,一边良心不安,一边用各种理由安慰自己,持续着为贾小松提供着快递服务。
好景不长,有一天,小马公司收到小松公司的起诉状和法院的传票,小马公司和贾小松公司一起,被小松公司告了,案由是侵害注册商标权纠纷。
小马公司很是不解,我只是个送快递的,一单只挣那么一点的快递费,产品又不是我卖的,我隐约感觉不妥,那只是一种良心上的不安,要说构成商标侵权,怎么都理解不了。于是,小马找到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咨询。律师耐心地查看了原告的起诉状和举证材料,结合小马公司的自述,告知小马公司,不是只有销售行为才会构成商标侵权,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小马公司对所承运的小家电是假货这一点是明知的,明知道是假货还要为他揽收,是一种为侵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经过咨询,小马快递认识到行为的错误性,以后再也不为卖假货的服务了。又在律师建议下,主动向小松公司道歉,并提出和解方案。最终,该案达成庭前和解,小松公司撤回了对小马公司的起诉。
【小结】
一句话来说,快递公司揽收假冒的“名牌小家电”构成商标侵权吗?构成。如果快递公司主观上明知是假货,还要承运,就是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没有快递服务,假货寸步难行。网络时代,假货的传播离不开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各环节供应商都应该洁身自爱,避免成为商标侵权行为的帮凶。【相关法条】《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吴烨,我们下次再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提供便利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