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律师搬砖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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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四方馆日常分享30黄泽霆:企业重组能否视为商标撤三中的正当理由?
4 minutes Posted May 8, 2026 at 12:0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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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能否视为商标撤三中的正当理由?

大家好!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是:企业重组能否视为商标撤三中的正当理由?

本文系为普法目的而创作,文中故事改编自真实案例,当事人名称已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请勿对号入座。

【问题的提出】

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企业的注册商标在一定期限内可能没有实际使用。这就容易引发竞争对手对企业的注册商标申请“撤三”。所谓“撤三”就是指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这对商标注册人来讲是十分不利的。但对于有正当理由的商标注册人而言,即便其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仍然可以不被撤销。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对“正当理由”的具体情形进行了列举,包括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以及破产清算,并设置了兜底条款。企业重组没有被《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为“正当理由”的具体情形,那么企业重组能否视为商标撤三中的正当理由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基本案情】

小霆公司注册了“哈飞”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车座、汽车底盘、车辆方向盘”等商品上。该商标经过小霆公司的持续使用与市场推广,在汽车配件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市场影响力。但不幸的是,小霆公司由于相关生产经营及债务问题,不得不推进企业重组与改制,在此期间小霆公司客观上无法使用诉争商标。

就在小霆公司推进企业重组的过程中,小霆公司的竞争对手贝贝公司就诉争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撤三申请,以此获取竞争优势。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诉争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具有正当理由,决定诉争商标不予撤销。贝贝公司不服,提出撤销复审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小霆公司于指定期间在“汽车车座;汽车底盘;车辆方向盘”等复审商品上对诉争商标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决定诉争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小霆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存在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诉争商标在核定使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贝贝公司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小霆公司为解决相关生产经营及债务问题,在本案指定期间不断推进企业重组、改制,但由于在此过程中因协议履行问题引发纠纷,影响了企业重组的进度,故客观上对诉争商标的使用造成影响。因此,诉争商标于指定期间未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使用存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正当理由”。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结】

一句话来说,企业重组能否视为商标撤三中的正当理由?答案是:企业重组可以视为商标撤三中的正当理由。虽然《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仅列举了三种属于“正当理由”的情形,但该法条还设置了兜底条款,也就是“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商标注册人为解决相关生产经营及债务问题,在指定期间积极推进企业重组、改制等措施,从而在客观上对商标使用造成影响的,应当视为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理由。

以上就是我今天的分享内容,感谢大家的聆听,我是知产四方馆的黄泽霆,我们下次再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