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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建佑律師
EP190:個人幣商、幣流證據的法律議題—有無詐欺與洗錢罪?
10 minutes Posted Apr 10, 2026 at 8:4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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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14 年度上訴字第 4814 號刑事判決書,主要記錄被告林O澤與黃O禹涉及詐欺及洗錢案件的上訴審理結果。原審法院曾認定兩人身為「車手」並判處有罪,但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兩名被告均為在幣安(Binance)平台通過實名認證的個人幣商。
該判決指出,被告在交易前皆對客戶執行包含視訊與證件核對的KYC(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已盡到當時法律環境下合理的查證義務。
二審法院認定被告主觀上並無與詐騙集團共謀的犯罪意圖,亦無法預見交易款項為不法所得,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兩人無罪。
這份文書詳盡分析虛擬貨幣交易的科技特性、法規空窗期,以及法院對幣流分析鑑定報告證據能力的評價與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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