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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十二章.
1 minutes Posted Feb 11, 2023 at 3:36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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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二 章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第 129 條

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第 13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第 131 條

本憲法所規定各種選舉之候選人,一律公開競選。

第 132 條

選舉應嚴禁威脅利誘。選舉訴訟,由法院審判之。

第 133 條

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

第 134 條

各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第 135 條

內地生活習慣特殊之國民代表名額及選舉,其辦法以法律定之。

第 136 條

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