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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1980年代開放後,曾批評貿易協議條款裡的投資爭端解決機制(ISDS)是西方殖民國家欺壓第三世界的工具。等到中國自己近年發展一帶一路,大量輸出資本,他們很快理解投資爭端解決機制是約束地主國政府行為很好用的寶劍。ISDS機制放任企業財團自認在投資國的獲利受影響的情況下,可以告當地國政府。這套辦法完全向大財團傾斜,透過ISDS仲裁機制,直接略過當地國的司法和行政系統。
當台灣和中國都成為CPTPP會員國那一天到來時,如果發生中資企業控告台灣政府,依照ISDS機制,需交由企業律師為主的仲裁人,以不公開的方式解決,這樣的機制嚴重傷害我們的民主法治和主權。中國對台灣不友善的現況如果持續,他們大可利用龐大的中資企業藉由ISDS機制癱瘓台灣的行政立法司法體系。政府自信滿滿邁向CPTPP的同時,應該要好好說明,未來遇到類似的情況,怎樣做才能對台灣有利。
參考文章:
- "If you build it they will come: China’s OBOR cements the future of investor state dispute resolution": https://www.chinadaily.com.cn/opinion/2017beltandroad/2017-06/05/content_29618550.htm
- 《中国企业投资拉美之争议解决的法律与实践》:https://www.webssup.com/demo/junhe/images/ourpublications_img/featured_report/201351716291138237.pdf
- 《中經院:維基解密發布TPP投資專章草案》:https://web.wtocenter.org.tw/Page.aspx?nid=120&pid=261865
- 圖:資本極度雄厚的巨型跨國財團才是ISDS受益者:https://investmentmonitor.ai/global/could-covid-19-kill-the-investment-treaty?fbclid=IwAR3EJ-Vjrel4RD_XuSeWMe3uga7LEz3u6RSbD5hy_DfEixwDHpaI4gxaZ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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