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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张庚园律师。这期咱们探讨一个话题,就是说执行董事决定公司提供担保是有效的吗?公司呢?没有董事会,只有执行董事这种情况下的非关联担保,只有执行董事的签名,那么能有效吗?关于这个问题呢?坦率地讲,目前最高法院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意见,那在实践中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做才能充分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呢?公司法当中规定啊,执行董事的职权是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的,也就是说呢,执行董事未必就当然的享有董事会的权利。但是,九民会议纪要的理解与适用这本书的作者个人认为啊,无论公司章程有没有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执行董事如果做出了同意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应该具有董事会决议的效力,但坦率的讲,我个人是并不认同这个观点的。再有呢,就是如果这个执行董事同时还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然了,这种情况在实践当中也是很常见的。比如说隔壁老王,他既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呢还兼任着公司的执行董事,那么在公司对外提供非关联担保的时候。隔壁老王签了名儿,那能不能表示隔壁老王的签名,同时代表公司以及公司的执行董事呢?九民纪要理解与适用这本书的作者个人认为这种情况,隔壁老王必须同时披露自己的法定代表人身份以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