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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訂定自治條例開徵礦石稅,從不收稅,到每公噸收10元,後來在105年開始改收70元,有業者不服,認為徵收稅額漲幅太大,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花縣府違反地方稅額調高上限在30%內的規駁回地方政府上訴。花蓮縣政府認為礦石稅屬於地方制度法賦予的權限,為地方政府財政獨立的特別稅,不適用地方稅法通則稅率30%限制。月11號縣議會將審自治條例,過與不過,在官司與法律面怎麼解讀,在縣政府強力的遊說下,議員們如何做出判斷之前,我們人民也該知道這件事。
稅法文字上解釋30%與地方稅?
關於礦石稅有三種自治條例規避法律?
收稅是對人民財產的侵害,所以稅是法律得合法。
議會通過110年通過礦石稅自治條例無礙102年礦石稅問題。
稅增高會有成本外溢回頭還是回頭影響人民。
政府的政策是要拒絕礦業還是要發展礦業?
稅收要有信賴保護原則保障人民。
每年十億政府如何運用?恢復保育方面做了哪些?
如果業者追討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違法多收的稅金怎麼辦?
盛情款待,林清盛主持。感謝收聽、分享與訂閱。
音樂:李欣芸《心情電影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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